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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林洁,通讯员黄焕葆、黄卓丰报道:广州“万客隆”因查核购物小票被顾客告上法庭一案近日初见分晓,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顾客崔先生没有就“查核购物小票是否侵权”本身提出诉求,市民心中的疑问仍然没有解开。
2001年10月20日晚近10时,崔先生和几个亲友在广州东郊正大万客隆选购中心购物,付钱埋单后,工作人员在出口的稽核处要求核查手推车上所购物品和购物清单,遭崔拒绝, 双方在言语上发生争执。为不阻塞他人,双方出了稽核口,在门外继续争吵,持续约20分钟,崔打电话报警,最后“万客隆”没有对他所购物品进行检查让他离开了。
崔认为超市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并在言语上对他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和侵犯,起诉要求广州正大万客隆(佳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东郊选购中心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4000元(详见本报去年11月20日报道)。
法院认为,综合崔先生的陈述和证人证词,“万客隆”的工作人员在事件过程中所讲的话对崔没有侮辱、诽谤的性质;原告方的亲友证人陈述“当时我们和保安、工作人员各自劝自己人,希望解决问题”,由此可看出滞留20分钟是在解决双方争议,在争执不下后,崔仍然携带物品离开,说明他一直有行动自由。超市的工作人员没有实施检查崔所购物品的行为,也没有采取任何强制措施限制他的人身自由。因此,驳回诉讼请求。
崔的诉求没有涉及“万客隆”查核购物小票的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侵权,原本想通过本案判断一下“超市查购物小票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市民要失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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