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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主要案情:1992年11月2日下午,重庆市外来工赵丕建等4人在
乘中巴的途中,因其余3人身上带有电棍、匕首、水果刀等物品,被深圳市
公安局某分局下属派出所带回羁押审查,在派出所的问话笔录中,赵丕建有
对自己杀人、抢劫等罪行的供述。同年12月8日,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对
赵丕建作出收容审查的决定。预审阶段,赵丕建开始翻供。1993年11
月 30日,管辖检察院对赵丕建批准逮捕并于1997年9月19日以抢劫
罪提起公诉。1999年1月2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对
赵丕建等4人作出无罪判决。1999年1月28日,赵丕建被无罪释放,
其间被羁押2256天。
赔偿理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认为,赵丕建在派出所羁押
期间虽然作了有罪供述,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作有罪供述是故意的,而且赵
丕建在公安机关预审期间就开始翻供,在被逮捕、提起公诉后,经人民法院
审查宣告无罪,从而可以确认检察机关对其实施逮捕是错误的。有关检察机
关在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明赵丕建犯罪的情况下,对赵批准执行逮捕,并
不属于国家赔偿法中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免责的情形,不能免除有关赔偿责任
,决定由有关机关赔偿赵丕建6725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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