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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昆明市官渡区法院龙泉法庭得知,我省首例“储户状告银行人身损害赔偿”案,该法庭已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马二柱在昆明市农业银行北市区支行裕康分理处遭到抢劫而致伤,因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其诉讼请求,作为被告的昆明农业银行北市区支行不承担赔偿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
去年5月8日上午,马二柱携款到该支行裕康分理处准备存款,当他进入该分理处营业 厅时,被歹徒刘喜鹏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腰部,并抢走了马二柱包内的钱。当歹徒逃至金星小区东门时被该银行保安罗云毅和过路群众抓获,并夺回原告被抢走的现金10.5万元。但马出院后造成10级伤残。歹徒刘喜鹏因抢劫一案,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刘喜鹏家人与原告马二柱达成调解协议,由刘喜鹏家属代赔马二柱损失2万元。
此后,马二柱向龙泉法庭提起诉讼,要求该支行赔偿医疗、伤残补助、误工费等项损失共计74200多元。龙泉法庭于去年12月4日开庭审理此案。
龙泉法庭在审理中认为,原告的起诉属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因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刘喜鹏承担,而刘喜鹏已经实际履行。原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起诉,但双方并无合同约定,并且我国储蓄合同也无承担对方身体受到伤害应当责任的规定,故原告起诉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支持。据此,龙泉法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丁强朱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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