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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上海某物业公司违规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并向小区居民收取初装费和收视费的行为被闵行区法院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小区居民刘女士等三居民,昨天被判决获得退还初装费和收视费。
1995年初,位于漕宝路上的某小区物业有限公司发出通知,称小区卫星电视计划在春节前开通。1996年12月,小区居民刘女士办理了卫星电视入户手续,并向物业公司交纳了初 装费400元,后刘女士又向物业公司交纳了1996年12月至1999年6月的收视费310元。自卫星电视开通后,物业公司一直在播放境内卫星电视节目及香港的五套卫星电视节目。
1999年5月31日,物业公司又发出了“暂停接收境外的电视节目”通知。通知发出后,物业公司只播放境内卫星电视节目。为此,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退还非法收取的初装费和收视费共710元。
闵行法院认为,广播电影电视部于1994年2月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明令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然而物业公司于1995年起安装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开通后向小区居民开放,直至1999年6月才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许可手续,至今尚未取得许可证。因此,物业公司收取刘女士等居民的初装费和收视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是无效民事行为,所收费用依法应予退还。(记者唐海力 实习生张俪娟 通讯员杨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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