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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桂平讯 (记者黄康温 丁铭)获悉女儿死亡后,老父匆匆赶去见最后一面,却发现女儿遗体早已被火化……元月17日上午,广西桂平市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全国罕见的火化遗体案,死者年迈的父母要求殡仪馆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天,原告韦寿柏夫妇的代理律师韦霄云向记者介绍了案情,63岁的韦寿柏于2000年12月21日接到女婿电报,得知女儿去世。但当韦寿柏赶到桂平时,却发现女儿遗体已于12月 19日在桂平市殡仪馆被火化。见不到女儿最后一面的韦寿柏痛不欲生,并对女儿饮农药致死质疑。他委托韦律师帮他向殡仪馆和女婿“讨说法”,但限于当时的法律规定,韦律师爱莫能助。2001年2月,最高法院公布了有关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司法解释,其中有非法损害遗体、遗骨造成近亲属精神痛苦,提出精神赔偿法院应予以受理的条款。于是原告韦寿柏夫妇在律师指点下,以桂平市殡仪馆在其女儿死因还未查清且无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遗体火化,一方面阻碍了查清事实真相,一方面剥夺了原告夫妇悼念死者的权利为由,要求桂平市殡仪馆(桂平市殡葬管理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当天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的代理律师就桂平市殡仪馆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了激烈庭辩。原告代理律师韦霄云认为被告桂平市殡仪馆在原告女儿非正常死亡后,在未持有公安部门证明文件、医院证明文件和亲属亲笔签字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火化原告女儿的遗体,属非法损害遗体。而被告的代理律师则出示一份卫生院的死亡证明,以证明桂平市殡仪馆火化遗体手续合法。然而,被告代理律师出示的死亡证明和原告代理律师所获得的死亡证明在死亡时间上竟不一致!由于法庭要核实原被告双方证明的真伪,此案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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