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家庭暴力伤害案,被告人马天水因采取暴力手段殴打妻子并致妻子轻伤,被法院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赔偿妻子各项费用2500元。
2001年6月12日下午,博爱县孝敬乡某村农民马天水从地里干活回家,见妻子庞某未在家,心里十分恼火。庞某回家后,马天水不由分说对着庞某就拳打脚踢,并用擀面杖将庞某
庞某为此先后在博爱县界沟卫生院、博爱县人民医院、获嘉县医疗部门就诊。后经博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庞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庞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天水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2月7日作出上述判决。(张 明 杨晓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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