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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承才、通讯员童行) 近日,江西省铜鼓县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公民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判处被告铜鼓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8671.51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铜鼓中学高三女学生李艳珍与该县社会青年郑义年恋爱,遭到李艳珍父母的坚决反对,为此郑义年扬言要炸掉李艳珍的家,并威胁不准李艳珍参加高考。去年7月6日,为防止郑义年扰乱李艳珍参加高考,李母专程陪女儿住进了铜鼓县良友大酒店参加 高考。7月8日晚19时左右,良友大酒店老板接到一熟人打来的电话,得知郑义年准备了雷管炸药要与李艳珍拼命,遂向铜鼓县城镇公安分局打电话报警,分局值班室民警在电话中答复“今天是星期天,只有两人值班,有事请打‘110’”。之后酒店老板又打了铜鼓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电话,但无人接听,去刑侦大队也没有见到人。7月9日早上7时45分左右,李艳珍去学校参加最后一天高考,当走至良友大酒店门口的公路边上时,守候在附近的郑义年走过来将其抱住,并引爆藏在身上的炸药,致使两人一同身亡,送女儿去学校的李母也被当场炸伤。
为此,死者李艳珍的父母以铜鼓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247362.35元。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赔偿58671.51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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