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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民侯某随旅游团到马来西亚游玩,不料溺水身亡,家属愤而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于近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四川省中国旅行社承担次要责任,赔偿三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5万元。
据原告诉称,2001年1月8日,原告邱天和丈夫侯某与四川中国旅行社签订《四川省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并交纳12800元费用。1月24日,二人随被告所组旅行团飞往马来西亚。 1月26日,侯某在湿米岛下海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
原告认为,受害人向四川中国旅行社交纳旅游团费,那么被告有义务保证其人身安全。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9万余元。
被告四川中国旅行社辩称:被告是否按规定配设领队与侯某死亡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作为具有行为能力的侯某,应该能预见不穿救生衣下海游泳的危险性。被告还辩称,四川中国旅行社在侯某死亡一事上已尽了道义上的责任,为死者亲属垫支了10余万元的赴马车旅费用。
武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侯某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并且有较高学历的成年人,应当知道不穿救生衣下海游泳的危险性,因而对溺水而亡这一后果应负主要责任。然而,由于四川中国旅行社在旅游行程表中未注明湿米岛可游泳,且将侯某带至没有救护人员和救护设施的旅游场所,对其下海游泳也没有及时制止,因而也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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