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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去上厕所,却被建筑工地高楼上坠落下来的一块混凝土残片击伤,成了8级伤残。从四川随父母来昆的年仅11岁的小姑娘袁娜(化名)正是这次事故的受害者。12月23日,在事故发生两年多之后,袁娜终于接到了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赔付小姑娘袁娜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扶慰金等费用2万余元。
1999年8月2日上午8时30分许,袁娜和母亲一道从居住地出来去上厕所,当从建筑工地 大楼内走出,行至底楼工地门卫处时,忽然正在施工的高楼上坠下一块混凝土残片,正好击中袁娜头部,当即昏倒在地。在人们的帮助之下,袁娜被送至医院抢救,经过医院的尽力抢救,小姑娘袁娜于同年8月14日出院,命虽然保住了,但却落下了终身残疾。飞来之物将袁娜头部击成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顶骨向颅内凹陷三公分,颅内血肿压迫神经。经昆明市法院鉴定,此次损伤,系钝物外力作用所致重度颅脑损伤,其右顶骨颅骨缺损,构成10级伤残,左下肢单瘫肌力IV(肆)级,构成8级伤残,最终评定为8级伤残。
面对女儿遭此飞来横祸,来昆打工的袁昌泽、陈云兰夫妇具是欲哭无泪。为了医治女儿的病,这对四川夫妇四处借债,仅袁娜后期的医疗费用说法花去了8000多元钱,原本就拮据的生活更加举步维艰。
袁娜的父母亲认为,造成女儿伤残的主要原因,是建筑工程公司没有很好地加强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所致,理应对女儿的伤残作出相应的赔偿。为了替女儿讨个说法,袁娜的父母亲开始四处奔走并多次与建筑公司协商,但还是没有结果。在咨询了许多律师后,袁娜的父母下决心通过法律途径一讨个公道。于是,在律师的帮助之下,袁娜的父亲袁昌泽一纸诉状便把昆明市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民工小组的负责人刘某告到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袁娜医疗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余元。
同年,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判决,原告袁娜、被告昆明市某建筑公司都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0年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裁定,以盘龙区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又将此案发回盘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1年5月17日,盘龙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诊断,昆明某建筑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临时劳务承包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宪法和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约定,不受法律保护。被告昆明市某建筑公司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章制度,但管理措施不力。被告昆明市某建设公司对此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未管理好自己的工人,让工人家属居住在工地上,对此事故应负次要责任。原告监护人对建筑工地的危险性应该明知,但仍带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居住于工地,未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001年6月26日,盘龙区法院重审后依法作出判决,由昆明市某建筑公司、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赔偿原告袁娜经济损失15002.4元、11252.8元。宣判后,被告昆明市某建筑公司及刘某不服,又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称:袁娜不是被其工地的建筑水泥块砸伤的,此事与公司及刘某无关,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袁娜的受伤是由于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造成的,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01年11月23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改判昆明市某建筑公司及刘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503.6元。
据介绍,此案系未成年人在建筑施工中遭受致残并判令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这在云南还是首例。(夏体雷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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