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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上海12月24日消息: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罕见的民事赔偿案。一对恋人行为出轨,男方
在对象闹出“宫外孕”后甩手而去,承受身心痛苦的女方为此将男方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营养费等1.4万元人民币。她的
部分诉讼要求得到了法院支持。
据《文汇报》消息,今年22岁的原告女青年蒋某,与男友李某在今年初建立恋爱关 系。不久,他们即坠入了爱河,
以致行为出轨。5月初,她发现自己生理上有了异常情况,经医院检查属于危险的“宫外孕”。在此情况下,她以旅游为名瞒
着父母住进了医院治疗。在两次治疗中,陪在她身边的男友李某以家属名义在单据上签字。
然而,先期治疗未取得成功。鉴于蒋某的病情,医院决定采取手术治疗。由于经济等原因,这对闯了祸的恋人只得将
实情告知了女方父母。面对大发雷霆的女方父母,男青年李某作出承诺:永远善待蒋某。在此情况下,女方父母拿出了医疗费
用。李某言明,这笔钱日后由他归还。
但在蒋某摘掉一侧输卵管后,其男友对她的态度前后判若两人,不仅带着新交的女友频繁亮相,还把上门来协商解决
医疗费的蒋某父母拒之门外。
原告蒋某说,自己是被骗才与他发生性关系,“宫外孕”是被告造成的,他应付其花去的医疗、营养费。
然而,被告李某在法庭上否认与原告有过出轨的性行为,认为原告的“宫外孕”是她与别人造成的。自己在医院治疗
单据上签字,是看在双方关系上所作的帮忙行为。他要求原告举出与他发生性关系的证据,否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审理该案时,法院查阅了原告的住院病史等资料,其上有被告以病人家属名义的签字。医务人员也证实,原告在院治
疗时,被告在旁陪护。
法院由此认为,被告以“家属”之名在原告医疗期间一系列签字行为,只能认为是以婚姻恋爱关系为前提所实施的行
为,被告应该知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及承担的法律责任。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双方应按各自的
过错承担责任,被告承担原告索赔额中的四成,即52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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