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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被海浪打折腿向游泳场索赔30万 法院判决不赔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3日04:44 中国青年报

  钟先生在深圳小梅沙度假村游泳,被海浪打了个粉碎性腿骨骨折,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八级伤残。钟先生认为小梅沙度假村对他受伤负有责任,将其告上法庭,索赔30余万元人民币。近日,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度假村没有过错,驳回钟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7250元的诉讼费。这是深圳首例游客因海浪致伤告商家的民事索赔案。

  2000年8月22日傍晚,钟先生和朋友来到深圳小梅沙度假村游泳场游泳,每人花15元购
买了门票。由于钟先生第一次在海水中游泳,加上那天海浪比较大,他感到不太适应,游了一会儿就往岸边游,在快靠近岸边时一个大浪将钟先生打翻倒在水中,他顿时大腿疼痛难忍不敢动弹。钟先生朋友和度假村保安将钟先生抬进了沙滩医务室,医生怀疑钟先生骨折,将钟先生送到附近的盐田区医院,经诊断钟先生的左腿胫骨和腓骨粉碎性骨折。其后,钟先生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治疗,进行了骨头移植手术,今年稍后日子还将接受骨折固定螺丝取出手术。

  今年5月钟先生向小梅沙度假村提出索赔要求,度假村觉得莫名其妙对此未予理睬。今年6月,钟先生在深圳市公安局伤残鉴定中心进行了伤残鉴定,结论为“八级伤残”。今年8月钟先生委托律师将小梅沙度假村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残疾赔偿金7项费用共31.6万元。钟先生的代理律师称:小梅沙作为海滨浴场的专业经营单位,在经营过程中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应尽的义务。但被告在实际经营中却见利忘义,明知风浪很大可能危及游客安全仍然售出门票,让游客下海游泳,完全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即事先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事中没有尽到防范义务,事后没有尽到救助义务。由于被告过错,给原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给后半生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极大的不便,这些伤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

  在庭审中,原告律师出示了一份由深圳市气象台根据国家标准气象观测站、自动气象站整理的气候资料,资料表明:由于受2000年10号台风“碧利斯”外围环流影响,2000年8月22日下午深圳市短时阵风5至6级,小梅沙等沿海风力为6至7级,在此风力作用下,海浪一般在3至4米,最大可达5至5.5米。钟先生的代理律师引述了《广东省海滨游泳场安全管理规定》:“在因台风、暴雨、赤潮等恶劣天气或海水受污染等原因而不适宜游泳的情况下,海滨游泳场必须停止对外售票,对游泳场实现禁游,并派出保安力量进行巡逻,制止旅游者下水。”

  小梅沙度假村代理律师在法庭辩驳说:根据记录钟先生受伤当天有3490名游客到小梅沙浴场游玩,但没有一人发生和钟先生类似的事情,以前也从未发生过此类事件。钟先生第一次到海滨游泳,对海浪特征缺乏了解,最终致使自己受伤,责任应自负。被告在浴场的正门和西门均竖立“游客须知”警示牌,对游客游泳时的注意事项说得清清楚楚,同时浴场广播从上午9时到晚8时30分滚动播放风浪较大时游泳的注意事项,要游客注意躲避风浪。事发当天,深圳的主要报纸刊登的天气预报是“晴见多云,气温27度至34度,风力4至5级”,那天没有台风,没有暴雨,不具备禁泳的条件,所以当天出售门票并无不妥。

  法院认为,游泳者被海浪击伤,法律并未规定游泳场的经营者应承担无过错民事责任,因此应按过错责任原则来处理。小梅沙度假村是经营海滨浴场的合法单位,在不具备关闭游泳场的条件下开放游泳场没有过错。由于海浪是一种非人力所能控制的自然现象,每次海浪的冲击,都因时间、地点和环境变化而不同,最有可能结合这种变化在瞬间做出正确判断、及时躲避海浪冲击的应是原告自己。正是由于原告未尽到自己应尽且能尽的注意义务而被海浪击伤,原告自己有过错,被告则没有过错,因而应由原告自行承担民事责任。(记者 李桂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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