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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11月30日电(记者卢晶)浙江舟山市一位妇女想通过人工授精的办法,为一审被判处死刑的丈夫生下一个孩子,消息传出,一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话题。因为,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这的确还是一个“新问题”。
今年5月29日下午3时30分,舟山人罗锋在所在公司经理室里,因为5元钱车费报销问题与公司副经理王莹发生争执。争吵中,他一时失去理智,用一把重达3磅的八角榔头朝王莹 头部猛击十余下,致王莹当场死亡。今年7月19日舟山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不久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罗锋死刑,赔偿死者家属抚养费、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罗锋被一审判处死刑后,其妻子郑雪梨一直无法从痛苦中自拔。昨日她向当地新闻界说,当她看到公公婆婆也那么伤心后,她突然有了决定,想通过人工授精为丈夫留下命脉,如果丈夫二审有希望被改判死缓,那她将抚养他们的孩子在高墙外等他出来,如果,丈夫被执行了死刑,她也为丈夫做了点事。
她替丈夫上诉到省高院的同时,也把请求申请书递到了浙江省高级法院。罗妻的请求闯入了国内现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一个盲区。而且,即使在传统的伦理情感范围内,这也是一个破天荒的要求。一审法院对此要求予以拒绝后,终审法院暂时未予表态。据省高院向新闻界透露,除了申请书外,郑雪梨还没有提交其他材料,譬如准生证等。目前该院对罗锋行凶杀人案尚在审理当中。
浙江律师界有人发表意见认为,郑雪梨是全国第一个向法院提出要通过人工授精为死囚生育后代的女性,这种做法无疑使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遇到了新挑战。从法律人性化的角度来看,罗妻的请求一点也不过分,罗锋被一审判死刑,其人身自由被剥夺,不可能再通过正常的夫妻生活来繁衍后代。不过,现行法律在剥夺监禁者人身自由甚至政治权利的前提下,并没有同时剥夺监禁者的其他权利。从技术角度讲,现代人工生殖技术完全可以在不违反监规的前提下,为罗妻实现人工授精,圆她做母亲的权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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