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毕式明、实习生卢海)备受社会关注的“开瓶费案件” (详见8月28日本版报道)再生波澜,当事人曲某因不满白云区法院一审 判决,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昨天庭审中,原告方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被上诉人“谢绝自带酒水, 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20元”的规定违反了《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不具法律效力。但却
被上诉人酒楼方则坚称,曲某的“侵犯人格尊严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说 法没有证据,拒绝赔偿21元损失。酒楼方还认为,收取开瓶费是各地酒楼 普遍的做法,而且在酒楼内也有明确标示;同时开瓶费只是作为一种服务费 收取,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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