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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律师:
我公司作为被告涉讼一购销合同纠纷案,一、二审均遭败诉,30余万元的财产被执行给对方。如今,我公司通过申诉得以胜诉,但对方已经破产而无法执行回转30余万元。请问,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使我公司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公司能因此向法院要求国家赔偿吗?某公司
某公司:
你公司不能要求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只有在一、二审法院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以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才可要求国家赔偿。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对不应拘留、罚款的人予以了拘留、罚款;超过法定期限拘留和超过法定金额罚款;以及重复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等情况。“违法采取保全措施”主要是指不应保全的保全了,应保全的未保全;明显超金额、超范围保全;变卖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应拍卖而未拍卖,直接强行变卖;对由法院监管的查封、扣押的财物,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了财物的毁损或灭失等情况。“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主要是指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未予监管,造成了财物的毁损灭失;以及违法执行了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和违法先予执行等情况。
但因法院判决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据上述及相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因此,根据你公司所谈及的情况,法院对本案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当然,若你公司涉诉的案件在一、二审中确实存在法官适用法律错误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遗漏了重要证据等情况,根据人民法院的错案追究制度,承办法官将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湖北君尚君律师事务所张天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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