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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北京一家报纸载文称:离婚手续近日有望修改,协议离婚不用单位开介绍信,闹得尽人皆知。
11月6日,同城另一家报纸又发布了一条针对性消息:北京市、区民政局答复称离婚手续近日有望减少的说法没有依据,目前仍按《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办理,七件材料一个不能少。
这两则消息都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那么,“协议离婚无须单位开介绍信”日后是否会成为现实?人们对现在的离婚手续有何意见呢?近日,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专家和部分群众。
民政部门:简化程序是方向目前仍走老套路
“协议离婚无须单位开介绍信”一说是纯属“空穴来风”呢,还是属“改革前吹吹风”?
据广州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管理的社会事务处负责人透露,今年10月,民政部、司法部在广州举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修订征求意见会,会议确定的《条例》修改稿第三稿中确实有这么一项内容:协议离婚中,单位开具介绍信,人事处盖章的程序将改变。目前,修改后的《条例》第三稿已报送国务院,能否通过还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今年4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婚姻法》,为此,作为《婚姻法》具体实施细则的《条例》也必须进行相应的修订。“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原则。据悉,参与修订者几乎是一致同意,修改协议离婚中“单位出具介绍信,由人事部门盖章”的内容。修改的理由何在呢?这位负责人强调,主要是为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倒不是出于所谓的“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的考虑。
这位负责人还提醒大家,目前民政部门仍是依据《条例》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申请、离婚协议书、照片等七份材料一个都不能少。
对于某些媒体所称的“因嫌到民政部门办离婚手续繁琐,又要单位开介绍信,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去法院办离婚”一说,这位负责人表示不能赞同。目前广州每年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约3000对左右,近几年城区的离婚率逐年上升,而番禺、花都两区和增城、从化两市的离婚率基本持平。“人们选择到法院去办离婚,只是说明法律意识强了,懂得用法律手段解决财产分割问题”。
市民:众人争说“介绍信”
记者与几位广州市民交谈,发现媒体所发布的相关消息早已成了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
开介绍信让人尴尬
张先生(44岁,工人,离婚人士):好几年前,离婚时回单位开介绍信,领导倒是没有问我什么,可消息传开后,有同事私下里议论:“怎么结进结出的?”这令我感到尴尬,他人怎能明白我离婚的苦衷呢?
不过,要我选择到民政部门还是法院去办离婚的话,我还是会选择民政部门,虽然手续繁琐,但是便宜(只需30元手续费),不用像到法院那样要交上一笔不菲的诉讼费。
单位是一道“缓冲带”
胡先生(33岁,编辑,已婚):单位介绍信不该取消,这主要是从维护安定团结方面考虑。两口子吵着要离婚,这时如果没有单位调解这么一道程序,很可能一冲动就离了,有的人离了没多久又复婚了,只怪当时太不理智了!所以说,单位是一道“缓冲带”,离婚还得单位开介绍信。
早该取消了!
姜女士(39岁,文员,已婚):我认为那张单位的介绍信早就该取消了!在很多人眼里包括我自己,离婚是一件不光彩的事,离婚得回单位开介绍信,而中国人对他人的隐私素有“窥视癖”,同事们便会私下里说三道四的,让人受不了。
如今单位的介绍信仍未取消,要我说,假如我的婚姻“搁浅”的话,我不会走离婚这条路,因为我不想回单位开介绍信,弄得人人皆知满城风雨!我宁愿选择悄悄地分居。假如我再遇上意中人的话,我无法与他结婚(因为需要单位介绍信),那我可以和他同居嘛!总之,我就是不想让单位和同事们知道我的隐私!(编者注:姜女士的想法非常危险,可不能去干那种触犯重婚罪的傻事!)
离婚是个人行为
宗小姐(26岁,白领,未婚):我反对离婚要单位开介绍信的做法,不单是离婚不用,结婚也不用单位开介绍信!因为结婚、离婚都是个人行为,而不是集体行为,更不是职务行为,何必要单位来“把关”?
不关单位的事
小黄(21岁,男,大四学生):我觉得婚姻的事不等同于工作上的事,不用单位来管。单位一管,很容易侵犯了个人的隐私权。
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简化手续治标不治本
广州东山区民政局办公室的赵主任和该局婚姻登记处的刘大姐,是两位长期从事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资深人士。他们对“离婚无须单位开介绍信”一说,自有其独到的看法。
赵主任:手续简化、尊重个人婚姻的隐私权当然是好事。但是,结婚是需要单位证明的,离婚要知会单位,可以令单位明晰职工的婚姻状况。最重要的是中国的具体国情,很多政策是与婚姻状况密切相关的,像福利分房、计划生育等等。如果离婚无须单位开介绍信,那么相应的法规也应该修改。
“取消介绍信”治标不治本。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成立唯一的专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部门,像香港的婚姻注册处,使公民的婚姻状况出处明确。
刘大姐:闹离婚的夫妻一般都会打电话来咨询离婚的手续,我们会仔细地告诉他们必须“七证”齐全,一般人都比较通情达理,个别人嘟嘟喃喃嫌麻烦,说不如上法院方便,没遇过叫嚷什么隐私权的。
法律专家:有赞有弹“介绍信”
离婚要到单位开介绍信,这会不会对个人隐私权构成侵害呢?记者采访了两位婚姻家庭法专家——中山大学法律系的鲁英女士和广州大学法学院的张瑞英女士。有趣的是,两位专家的意见大相径庭。
鲁英:手续繁琐体制造成
婚姻本身是公开的,不存在隐私权。无论是结婚或离婚都必须具备一些形式要件,开单位介绍信就是一种形式要件。
国外普遍采用公告形式,这本身就说明婚姻是公开的。他们的优势在于档案完备,查阅很方便。我国目前存在手续上的繁琐是体制不完善的表现,需要慢慢通过立法及完善执法来解决,不是取消某一个环节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张瑞英:我早就主张取消
我早就主张,这张“介绍信”应当取消!婚姻是纯属个人领域的事情,而如今这张介绍信的存在,导致离婚申请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管理属于私人领域的问题。有些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认为,开介绍信之前必须了解离婚原因,进行调解,因此制定了一套调解程序(如需经工会调解),还有的认为“离婚是坏事”,不开介绍信。这可害苦了当事人,因为没有介绍信就离不了婚呀!这些行为,难道不是对婚姻自由的粗暴干涉吗?
此外,我还主张改革现行的结婚手续规定,日后结婚同样也应当不用单位开介绍信。单位对个人管理的弱化,是当今社会的一种趋势,从“单位人”走向“社会人”的公民,应当充分享有婚姻自由。
记者:婚姻与数字化管理
本报记者黄熹
这是个很有意思的传媒现象:一家媒体发布“离婚手续近日有望修改,协议离婚不用单位开介绍信”的消息之后,全国大大小小的媒体争相转载。才过了六天,另一家媒体又发布一条带有澄清性质的消息,又引来一番转载潮。
此中折射出来的,是那张介绍信在人们心头那种挥之不去的压抑。
离婚须单位开介绍信这一条,据说是当初修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时增补的,初衷是针对当时全国开始出现人、财、物的大流动,想借此来加强单位对人的管理。可单位把这种管理权扩大化,常见的工会调解这一程序实际上是无任何法律依据的。
有一位网友质问道:离婚不知会单位,再婚时单位怎么会给你开介绍信(因为按现行法规,结婚同样要单位开介绍信)?
问得好!这位网友提出了一个法规修订配套性的问题。
我给出的答案是:离婚、结婚,一律取消单位介绍信,这样的话,就可以完全把单位给撇开。而这完全符合婚姻自由的精神。
要取消这张介绍信,必须有配套改革作基础。改革的方向是强化而决不是弱化对婚姻的社会管理,使之简便而高效。我设想,改革可分两步走:
第一步,借鉴香港的做法,成立婚姻注册处,它是公民婚姻状况证明的唯一合法出处。有了它,结婚、离婚何需劳烦单位开介绍信?
第二步,若干年以后,实现社会管理数字化。每个人有一张取代现有身份证的IC卡,内存详尽的个人资料,包括婚姻状况、配偶的名字,甚至是个人信用记录。无论是求学、就业,还是结婚或离婚、申请贷款,凭此卡一卡“走遍天下”。当然,假如已婚的你妄想重婚,负债累累、信用尽失还想申请贷款,此卡将让你“原形毕露”。(文/本报记者黄熹、林洁、赵仲炜、通讯员文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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