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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新玲 通讯员刘虹) 因对老人的赡养造成了兄妹之间的纠纷,于是妹妹到哥哥所在单位反映其练“法轮功”,造成哥哥承受巨大精神压力,以致进安定医院治疗。经法院判定,妹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名誉侵权。
这是天津二中院近日终审判决的一桩名誉侵权案件,据了解这也是天津第一起因毫无根据反映他人练“法轮功”造成的名誉侵权案。
秦慎生与秦慎思是兄妹俩。因对母亲的赡养问题,2001年7月,哥哥秦慎生代母亲将包括妹妹秦慎思在内的兄弟姐妹几人告上法庭。而秦慎思在此期间,到哥哥所在单位,反映哥哥的腿伤(曾被他人打伤)是因为练习“法轮功”所致,并持刀伤人。于是,秦慎生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妹妹告上法庭。
天津市河东区法院在对此案审理时认为,被告在无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到原告单位反映其练习“法轮功”,对原告造成了不良影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权侵害行为,但并未支持原告提出的精神赔偿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秦慎生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到安定医院看病的医药费。理由是原告单位是开放式办公室,被告反映其练“法轮功”时,使很多人都听到,给原告带来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并到天津安定医院就诊。
天津二中院经进一步调查审理认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形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被告反映原告练习“法轮功”,是一种捏造事实丑化人格的行为,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影响。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的精神受到伤害,并被安定医院诊断为“焦虑症”,因此原告有权要求精神赔偿。二中院终审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400元,并承担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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