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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中院昨判一案,卖车单位不负民事责任
本报连平讯 浙江人赵某分期付款买了一部价值14.8万元的拦板大货车,不料没多久车子就在广东连平县出了车祸,3人被撞伤,伤者将赵某告上法院。河源市中级法院昨日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赵某应赔偿3名伤者经济损失52万余元,购车款14万余元需照付,而卖车单位不承担民事责任。
1999年4月12日,家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镇的赵某向该省金华市华夏汽车销售公司购得浙G03841拦板大货车一辆,双方议定分期付款,付款期间,车辆由赵某使用,但车子产权要待余款付清后才归赵某所有。
同年7月10日17时20分许,司机陈某驾驶该车由江西向广州方向行驶,当行至105线时,因雨天超速行驶,与迎面而来的粤P80174车相撞,至两车严重损毁,车上三人受伤,三人共花去医药费52万余元。连平县交警大队认定,司机陈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因赔偿纠纷,伤者黄某等三人向连平县法院提起索赔诉讼。连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虽在付款期间,但赵某作为实际使用人应负赔偿责任,司机陈某负连带责任,华夏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此作出上述判决。
(林雨黄礼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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