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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昨日,成都锦江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学生家长状告学校的案件。该案的焦点在于:学校该不该对孩子的死亡负责?庭审由这一问题引出另一个焦点:学校是强行补课还是义务辅导?
该案的死者寇子跃今年14岁,生前就读于锦江区胜利中学。据寇的父母诉称:今年6月9日(星期六),寇子跃按班主任老师的要求,按时到校参加补课。班主任老师未按时到校 ,并且教育孩子的方法与众不同———采取的是武力为主,先打后问,对没有到校补课的同学,第一次处理过后就从不过问,也不向家长反映。寇在出事前几天也曾挨过姜老师的大打,造成寇子跃离校,并在此期间失足溺水身亡。
寇子跃的父母认为: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因此学校实际还承担了对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类似于监护人的职责。故寇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各种损失4.1万余元。
被告锦江区胜利中学答辩称,班主任从未要求过死者寇子跃一定要到校参加补课。事实是,班主任老师在星期六义务辅导,同学自愿参加,对此,老师并没有强制性规定,且这种义务辅导也并非是学校组织的。同时,老师于8点30分准时到教室,此时,寇并未在教室里。至于原告罗列的诸如老师体罚学生之事,班主任从未有过曾经体罚死者的行为。因此,学校已尽了其应尽的管理责任,且义务辅导本身并不是学校行为,加之死者事发时已年满14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有一定的判断力和自制力。故要求法院驳回寇父母的诉讼请求。
在昨日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是否强制补课问题争执不休。最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有关人士指出,该案应该引起学校和家长的关注。(锦法实习生郁鑫鹏记者赖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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