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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南宁讯 昨日,打工妹黎小姐来到本报反映,称她想辞职,公司却“不同意”,至今1500元的“押金”至今分文未得。
黎小姐1999年2月10日应聘到南宁某首饰公司工作,实习一个星期后,交了300元服装押金,签了一年劳动合同,接着进入该公司的北海分店做营业员。按合同规定,黎小姐每月拿400多元工资,但因每月均要扣除100元的风险抵押金,每月实际上领到的工资仅300多元。去年2月10日,该公司出具了1500元、年利率6%的的“押金”收款收据。今年8月2日,她在休假期间电话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希望公司退回这1500元的“押金”,但老板断然拒绝。
该公司的杜总经理对此称,黎小姐是不辞而别,擅自离岗的,目前仍不知道柜台是否有物品损失。她辞职后,公司给她家打电话并去信,请她回来配合清点,但她母亲均说她不在家。杜还说,这些押金可一次性退给她。
黎小姐对此解释不甚理解。当天下午,她来到南宁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该大队有关人士明确告诉她,这个“押金”收据因注明有6%的利率,已不是劳动纠纷,而是经济纠纷,建议她进入法律程序。同时,他还提醒打工者注意,劳动法规定,企业一律不能收取押金。企业在收取带有风险性的押金时,打工者要慎之又慎!(莫义君 唐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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