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劳动仲裁后,电子公司的工人们依然拿不到应得报酬,只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某电子公司一群工人为了多挣几个钱,加班加点工作,可到头来,加班得的汗水钱还是被老板扣去不少,经劳动仲裁之后,工人依旧一个子也没有拿到。情急之下,工人们请求南山区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无端扣钱工人愤而投诉
2000年5月,李某脱离原合伙人独自在南山区开办了某电子公司。走时,他把一些老工人招到自己旗下并许以优越条件:保证年终奖金比原来高、工作环境舒服。工人刘某、周某、胡某等20名工人就随着李某一起开始了创业。5月,李某又陆续招了许多工人。但开工后,多数工人发现自己并没有舒适的工作环境,车间的空调机成了摆设品,很少开过。一些工人们认为,只要工资高些,没空调也无所谓。
发工资的时候,工人惊异地发现实领的工资比自己的预算低了许多。一询问,原来底薪只有300元,加班费也扣了不少。老板扣加班费的理由是:厂里工作每月是24天半,但由于有时断料没开工,许多工人并没有做足工作量,于是用加班时间来补停工待料时间。工人们一听十分生气,有时通宵加班,第二天上午理当休息,咋能如此扣钱?
今年6月28日,以刘某、周某等5人为代表的30名工人联名向南山区劳动局投诉该电子公司,他们认为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底薪只有300元,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无端扣加班费;没有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金。
获悉30名投诉工人名单后,7月4日,李某不准这30名工人上班。7月7日,他又通知这些工人搬出宿舍,并说如不搬就一天扣50元。
来回奔波讨救急钱
失望的30名工人无奈又向深圳市劳动局投诉,并要求:获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646元;补足最低工资部分以及经济补偿金172539;获取基本养老保险金17550元;给足加班工资38877元和发放六、七月17724元的工资。7月31日,市劳动局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调解书,被诉方(李某)于2001年8月5日前一次性支付申诉方(工人)每人1400元;当事人双方于2001年7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申诉方放弃其它申诉请求。
工人们在调解书上签了字。8月5日很快就过了,但钱却没能到工人手中。30名工人只好一边到南山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边去该电子公司要钱。炎炎烈日下,这些工人来回奔波讨要本属于自己的血汗钱,但每次都不能如愿。
公司的答复是:近期经济紧张一时拿不出42000元,可以先给每人600元。工人担心以后拿不到剩下的钱,便没有答应,因为劳动局也是要求一次性付清这1400元的。
由于拿不到钱,不少工人生活步入困境,住都成了问题。记者看过他们住的房子,约10平方米的小屋分为上下两层,满满地挤了10个人。为了能拿到这1400元,工人们不得不天天去某公司,不少另外找到工作的工人为此所累,结果又被新厂给炒掉。
何时全付无人能知
8月13日记者采访了某公司。
负责处理此事的副总经理龙某介绍道,公司其实达到了最低工资标准,只是没有分得那么细罢了,因公司采取的综合计时制度,没做满工作量的就扣加班费,这一点公司和劳动局沟通过。现在公司有许多钱没收回来,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现金支付给工人,公司曾要工人先领600元,但他们不同意。龙某一再强调:钱,公司一定会给,但要等有这么多现金时才能支付。
相关法律
《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二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务工,应与劳务工订立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单位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和劳务工必须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期缴交保险金。”
 突发新闻、重大事件、百姓关注 尽在头条新闻短信
         奇闻趣事 社会热点 社会新闻短信为生活添姿增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