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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胡名忠 实习生王登建 通讯员张敏)在职期间,公司为他支付房款,离职之后,公司告他不当得利。一方要求返还,另一方坚称是应得的奖励。到底谁是谁非?日前,福田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不当得利事实不存在。
王某是科技成果通信无线接入终端系统的主要开发研究人员。1996年3月进入天立通公司,担任开发部经理,承担上述成果的开发任务。当年10月,王某向燕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金沙花园房子,天立通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为其付了首期房款18万元,该款直接付给了售楼方。1997年7月,王某离开天立通公司到友讯达公司工作,作为人才招聘条件和对天立通有限公司的补偿,友讯达公司同意并向天立通公司支付了18万元。1998年6月,因新产品开发需要,天立通重新招聘王某回公司工作。同年6月16日,天立通公司交给王某一张付款支票(支票存根用途填写为“房款”),同时王某向天立通出具了收据,内容为“今收到天立通公司14.7万元支票一张”。之后,王某将该支票交给友讯达公司入账。
王某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天立通公司自1997年9月至同年12月,共为王某支付房屋按揭款40878.51元。1998年12月,王某再次离开天立通公司。
去年2月17日,天立通公司以给王某的款项是垫付被告购房款,属于王某借款为由,要求王某还款付息,并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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