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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奇特的因越位行使监护权而引起的侵权案。
1972年10月,歹某的父亲在建筑施工中因工伤死亡。当时歹某刚出生一个多月,其母痛不欲生,好在有其伯父尽心尽力,帮其料理后事,安排生活,并把得到的10000元赔偿款以歹某的名义存到了银行。歹某逐渐长大到了上学的年龄,其生活消费逐渐增多,其母亲亦无固定收入,生活窘迫之时,想到把其父亲的赔偿金取出部分补贴开销。可当其母亲持存折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告知其伯父存款时留有附言,不予支付。其母找到其伯父,其伯父说:兄弟不在了,自己是孩了的伯父,有权对其财产负责,这钱不到必须时不能取,并拒不告知留言。后经多次协商不成,其母便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其伯父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歹某父亲死亡之后,其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应为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其民事行为。其伯父虽为其近亲属,但不具备监护人资格,其行为属越位行使监护权,构成了侵权,遂判决其伯父歹某某的留言无效,其母可持其法定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到银行办理取款手续。左世友马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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