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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记者肖萍 实习生李敏
中学生读者小健(化名)近日致电本报记者,称他去做暑期工,等到发工资时,主管却说要交与工资数额相当的有效发票,否则就要从工资里扣20%的税……
据小健称,当初他听人介绍说这家公司不收保证金,想到报纸上说的一些同类的公司对暑期工收取保证金的行径,觉得这间公司比较规范,所以欣然前往。
按照小健和公司双方的口头约定,小健每完成一个项目,公司就该给他结算一次工资。上星期,小健做完第一个项目后,主管通知他回公司领工资。令小健不解的是,主管还特别叮嘱他带上和工资数目大致相等的有效发票,如饮食发票、车票,或者在买东西的时候用公司名称开的发票都行(但要注明是办公用品),数额只能多,不能少。不明就里的小健照主管的吩咐带了约300元的发票去领工资。当他询问主管是否每次发工资都要交发票时,主管很肯定地表示,如果不带发票,公司将从工资中扣除20%的税。他还告诉小健,这是上面的规定,所以平时要注意收集发票,而且其他员工也是这样做的。
在领取工资的时候,主管又称,由于近期某些员工违反工作纪律,损害了公司利益,所以从现在开始要收取保证金50元,公司将直接在他的工资里扣。说着主管开了一张粉红色的收据给他,上面写着“收到×××保证金50元”,小健发现收据上不但没有注明公司名称,也没有公司盖章,只是主管在收据的左下角签了一个姓氏。
记者就小健反映的情况咨询了广州市力诠律师事务所主任叶律师。叶律师首先明确表示,该企业收取保证金的做法是不妥当的,按照规定,无论以任何形式佣工都不允许收保证金。他同时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兼职收入属于劳务报酬,该企业作为代扣人向雇员收取个人所得税是合理的。但是,该企业要求雇员缴交有效发票则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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