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搜索 短信 分类 聊天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就餐购物被盗抢餐厅超市赔不赔 众说纷纭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10日16:58 金羊网-羊城晚报

  本报讯 本月7日,湖北武汉市的方小姐收到从广州汇去的800元汇款,即致电本报反映广州市江南西工商所为她挽回了经济损失,希望借本报一角表示感谢。

  原来,7月19日晚,方小姐与朋友在位于广州市江南西的某西餐厅就餐。10时许,一名男子行至餐桌旁,突然伸手抢走其放在桌上的手机,追到楼下时,该男子已开摩托车逃走。

  方小姐立即报案,派出所告诉她索赔事宜要与该西餐厅协商后解决。餐厅负责人认为餐厅是公共场所,没有义务去保护顾客的财产安全,拒绝赔偿。当天下午,已不抱多少希望的方小姐向江南西工商所投诉,但因当日要离开广州,遂委托朋友代理索赔事宜。之后,经多次协商,餐厅同意赔偿。(来电)本报讯徐先生来电反映,其女友昨天中午在棠下一家超市购物时,被人抢走手提包,但超市拒绝承担任何责任。

  当时,刘小姐正在购物,手提包放在购物车内,一名瘦小男子趁刘小姐不注意,抓起包就跑,由于超市内人多,该男子很快逃掉。事主称包里有现金2000多元、一个身份证和一部随身听。

  事后,刘小姐要求超市报案,并承担部分损失。超市方面报了案,但拒绝承担任何责任。超市方面认为:超市是公共场所,在超市内被抢好比在公交车上被抢,经营方是不负责任的。徐先生说他在天河一律师事务所了解到,消费者保护权益条例中,有规定在营业场所发生偷窃、抢劫,营业单位负有部分或全部责任和损失。徐先生称将保留进一步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许方华)

  律师:店家没有义务赔偿

  尽管我国《消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我省实施《消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对有危险性因素的项目或地方,应当设有警示标牌”,但这些规定并未明确店家对第三人致害要负赔偿责任。

  由于损害本身不是店家造成的,而且是店家无法预见和防止的,故店家不应负赔偿责任。否则,第三人致害都要赔偿,对店家缺乏公平。

  按照我国民法原理,损害赔偿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存在侵权行为;(2)造成损害结果;(3)侵权行为人违法;(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合法索赔。我认为两案不符合法定条件,因此店家没有赔偿责任。

  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第三人致害时经营者要负责任或可以免除责任,对这类问题认识不一致。法官也只好运用“自由裁量权”,而我国又不实行判例法,判例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造成个案差异。但愿不久的将来能够完善立法,解决此类问题。

  广州至信律师事务所董亚民

  ------广东新闻港澳新闻尽在广东新闻中心------

    突发新闻、重大事件、百姓关注 尽在头条新闻短信
        奇闻趣事 社会热点 社会新闻短信为生活添姿增彩


发表评论】【时事论坛】【短信推荐】【关闭窗口

新 闻 查 询


分 类 广 告
北京
  • 女人年龄可以撒谎
  • 万泽金典 百年好合
  • 韩国精华5日游
  • 颐方园体育健康城
  • 重兴园精品小高层
  • 现金收购旧机动车 济南
  • 因出国需转让房产
  • 动力滑翔伞飞行
  • 东方女子专修学院
  • 山佳糖业诚招代理 上海
  • 欢迎观看方言喜剧
  • 万水千山 相和随平 广东
  • 寻梦阁形象设计
  • 工程研究生班招生 河南
  • 河南地区正在招商
  • 分类广告刊登热线>>

     新浪推荐
    订中国队十强赛短信获奖名单公布!
    把爱说出口--来女人频道书写爱的誓言
    新浪教育全新改版--英语 考试 出国 培训
    快来参加新浪网友婚纱靓照大赛!
    北京2008年奥运会专题
    订汽车新闻短信 降价消息你先知!
    订阅手机短信笑话 天天笑口常开!
    爱情 战争 科幻--漫画连载精彩纷呈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1996 - 2001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