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事故发生的公共汽车站台
本报佛山讯 佛山市一位65岁的退休女医生曹某乘坐公交车外出,在下车时摔伤,险些丧命,还陪上医药费8万多元。在调解无效后,近日,老人一怒之下将公汽公司告上该市城区法院。
老人:下车摔跤,损失8万
在伤后初愈的老人曹某家里,老人回忆道:今年3月25日,她乘坐15路公共汽车外出。当汽车靠站停下,打开车门让乘客下车时,她发现车门正对着马路边的排水口,无法落脚,只好跨步踏向花基。但她的右脚还没离开车时,车门突然关闭。被车门夹住的曹某大叫:“夹住脚啦!”正当曹某用力向外抽脚的时候,车门突又打开。曹某身体失去平衡,并被花基上的沙井盖绊倒,倒地不起。
随即,曹某被人送到医院检查,经医院确诊为左股骨颈骨折,并于3月26日至4月21日在佛山中医院接受左全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由于手术后出血较多,并出现休克等症状,医院向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抢救三日后,曹某保住了生命,但是置换的不锈钢关节必须定期更换,这就意味着老人在晚年不但不能自如活动,还将不断承受手术。
曹某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公汽公司没到医院看望她,也没道歉,更没支付医药费,老人十分气愤。于是她向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各种费用共80318.20元。
公汽:人已离车,与我何干
与老人的说法不同的是,公共汽车公司认为老人摔伤是意外事故,与他们完全没有关系。该公司认为曹某摔倒时已经完全离开车,也没有被车夹住脚,同时原告也不能提供其被车门夹住脚而致其跌伤的任何证据。所以老人的跌倒,公司没有任何过错。
对于曹某在诉状中提及的公共汽车站台缺乏保养、凸凹不平,使乘客无法安全上下,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该公司则认为站台虽然是临时设立的,但属于平整的草皮地,不存在凸凹不平的问题,何况这是属于城建部门的事情。所以该公司认为他们没有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此外,公共汽车公司认为,曹某摔倒时已经离开公共汽车,双方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所以也没有违反《合同法》。
双方都想对簿公堂
目前,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件,并将在近日内开庭审理。那么这场官司是否必须要打呢?双方各有看法。
曹某对记者说,自己本来有单位承担医药费,用不着费尽心力来打官司,但她希望能够通过这一次来促使公交行业注意自己的服务安全性。
公共汽车公司负责人则认为,这样的事情既然不能通过调解来解决,只有对簿公堂。因为该公司有上百辆车在运行,发生一些意外是很难避免的,不可能什么事情都是赔钱了事。
丁华施海涛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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