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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格荣是某公司部门经理,但他却将自己公司的业务介绍到外公司做,自己从中提取高额“业务费”。8月2日成都市高新区法院判处这名“吃里扒外”的经理犯下商业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
铁证如山:“回扣”就吃38万
据悉,作为四川仁和包装彩印厂的业务经理,张专门负责为仁和厂联系郎酒公司的业务。据查,去年7月,张与成都拓宇印务有限公司经理杨道莉商定,张从自己厂里将承接的郎酒公司的业务拿一部分交拓宇公司生产,张提成20%。7月初,张受厂里指派到某厂为手提袋设计图样,他要求该厂提供两套手提袋胶片。除一套交回仁和厂外,张将另一套交给了拓宇。这期间,他又私自前往郎酒公司在成都的策划部,指使策划部员工私自给郎酒公司发传真,谎称在成都的策划部已委托拓宇公司对精品郎酒手提袋进行设计、打样并通过审定。
随后,张格荣又带着拓宇公司的全套生产手续和手提袋样品前往郎酒公司,很快拿到由拓宇生产手提袋的计划书。
去年7月到10月,拓宇公司共从本应由仁和厂生产的业务中拿到总价值为175万元的业务。按照约定,张格荣先后从拓宇公司财务领走38万元。为帮拓宇公司冲账,张又通过他人虚开了两张票额为38万元的增值税发票。
法院还审理查明,张格荣为郎酒公司某职工办理子女在成都读书一事中,将花销的3万多元在仁和厂报销,但这些钱已由郎酒公司该职工向张格荣支付。案发后,张格荣退还给仁和厂3万元。
法院理由:行为构成商业受贿
法院认定,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商业受贿罪,其将仁和厂垫付的3万元学费据为己有,其做法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的38万元予以追缴国库。
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在业内人士引起很大反响。据一些广告公司、销售公司的老总介绍,他们也有过职业经理人掌据单位的商业秘密后跳槽,给单位造成损失;或者利用在公司的身份“揽私活”的情况,往往给自己单位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由于不知这是违法犯罪,往往也只好任其为之。 (高新法 袁小玲 马天帅 郑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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