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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园游泳池游泳时,被他人击伤头部,后经医院诊断为轻微脑震荡,现肇事者已不知去向,公园也拒绝承担任何责任。我究竟该如何是好?”日前,江北区张女士满脸无奈地向本报反映。
7月11日下午4时许,张女士与一朋友来到江北石门公园游泳池游泳。当时,深水区内有5个男青年在不停地追逐打闹(包括打球、跳水等),但整整几小时内却无一工作人员上前制止招呼。大约在6时,其中一男青年在往池里跳水时,双脚踩中了张女士的头部。张女士当即痛得掉下了眼泪,但等张女士反应过来找该肇事者时,其已随同伴逃之夭夭。当晚,张女士感觉头部疼痛加剧,便前往急救中心就诊,经检查,医生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张女士感到无奈的是,出事时,由于缺乏经验,她只是请游泳池的游客写了事件证明,但未向公园保卫科报案。所以,当公园答复她“不负任何责任”时,她只有自认“吃哑巴亏”了。
[各方论剑]
律师:追究公园民事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家谭向北指出:“公园对此应负一定的责任。”
谭律师认为,张女士买了公园的门票,也就与公园建立了服务合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消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据此,公园理应承担责任。
谭向北表示,此事件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公园的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具体地说就是公园游泳池的救生员或保安的职责不到位。若公园表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张女士可以向法院起诉,追究公园的民事责任。
石门公园:我们没有责任
“公园不该负任何责任,张女士应找肇事者负责任。”7月25日,石门公园负责人代要武副处长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认为。
他说,首先,公园未接到任何报案,故对此事件不清楚,也就是说此事件的真实性很难把握。其次,公园在游泳池内立有“严禁跳水”的警示牌,并且,仅深水区内就安排有4个救护员,不可能任几个年轻人长时间打闹。
代副处长认为,张女士应追究肇事者直接责任,而不应追究公园的责任。
市民:肇事者和公园都有责任
市卫生监督所黄先生认为,张女士首先应及时报案,肇事者肯定应负主要责任,但公园也应负次要责任,起码是由于它管理不严而导致的,因此,张女士应把肇事者和公园都列为被告。
渝中区的杨先生说,诚然,肇事者应负一定责任,但公园不应把责任全都推到肇事者身上,而应积极帮助张女士寻找肇事者,解决问题。否则,以后谁还敢到公园游玩?
成都来渝的郭先生称,张女士应同时将公园与肇事者列为被告。郭先生告诉记者,一年前,成都某游泳池也发生过类似事件,结果,消费者获得了一定的赔偿。 记者 李静 实习生 王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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