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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报讯【记者杜娟王月】昨天上午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天津市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宣判大会上,“4·19”“5·17”假烟贩卖案的主要犯罪人员王平生、王家强、赵建津分别因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2年和4年,并处以罚金,这是本市出现的首例因非法经营销售假烟而被判刑的案例。
据了解,被告人王平生于2001年4月间,先后两次从福建某地购买红塔山、芙蓉王等假冒香烟15300条,价值人民币662500元。尚未出售即被查获归案。被告人王家强明知是假烟,仍协助被告人王平生将其中13200条,价值人民币579150元的假烟,从天津外环线38公里处接应到被告人王平生租用地南开区第二冷拉厂仓库。法院依法判被告人王平生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30000元。被告人王家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作案工具华利汽车一辆,移动电话一部,依法没收。被告人赵建津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0年5月至2001年5月间,分别从烟贩曾峰、王金海(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万宝路、希尔顿、红塔山等进口、国产香烟3900余条,价值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赵建津将其中3500余条销售给杨树有等人,其余290余条被公安机关查获。由于案发后,赵建津揭发检举曾峰的非法经营行为,并提供重要线索,查获假烟16000余条,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判被告人赵建津犯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据市烟草稽查总队队长陈学明介绍,这是本市第一例因非法经营销售假烟而被判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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