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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云南省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哄闹、冲击执行现场,侮辱、威胁、殴打法院执行人员,以暴力手段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任某某父子分别予以司法拘留15日。
1999年2月15日,昭通市环城东路193号王文高(原告)与个体户任某某(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补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修建房屋一幢。工程完成第三层后,被告停止了施工。2000年6月22日,原告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1年4月24日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任某某在调解书生效一个月内支付款项35万元给王文高;房屋由王文高自行拆除。
此后,任某某给付王文高20万元,余款15万元和应交纳的诉讼费40060元则不予支付。5月24日,王文高向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提出申请,要求对任某某进行强制执行。
昭通中院执行庭受理该案后查明,任完全有履行能力。但几次上门做工作,任均置之不理。于是,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
然而,当法官依法宣布搜查令时,任某某和他的家人一哄而上,对执行公务的法官、法警进行恣意谩骂、侮辱和殴打。
任某某等人暴力抗法,疯狂贬损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昭通地区中级法院根据任某某父子等人抗拒执法的危害程度及悔过表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任某某父子作出了各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书。
日前,该案所需查封财产已得到了顺利查封,整个执行工作正按原定方案顺利进行。刘珍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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