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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佛山电】一已年满16周岁的邮电技校学生,未经父母同意擅自将自己家里积藏的一部分纪念币、邮票卖给了佛山市城区某个体集邮社。该学生的父母发现儿子的行为后,即刻与集邮社交涉。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该父母作为该学生的法定代理人以其儿子未满18周岁为由,将集邮社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确认该交易行为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未返还的邮票、邮票册、纪念币或折价偿还人民币20935元。近日,佛山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该买卖行为有效,驳回其家长的诉讼。
原告: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涉案学生在起诉书中诉称:“本人在未告知父母亲的情况下,在2000年8月23日至同年10月2日期间先后6次将存放于家中的邮票、邮票册、纪念币卖给被告,被告共支付给我价款3060元。后经我父母亲追讨,被告退还普通民居邮票8分30版、5分30版、4分30版,军邮13张,1995年、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票册各1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50周年纪念钞4本,毛泽东、宋庆龄、朱德诞辰100周年流通纪念币共20枚。其他邮票、邮票册、纪念币被告拒不退还。因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请求法院确认我与被告的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未返还的邮票、邮票册、纪念币或折价偿还人民币20935元。”
被告:双方属等价有偿买卖关系
被告某集邮社则辩称:“我们于2000年8月至10月从原告处购得若干邮票、纪念币等,共支付给原告人民币4360元,故原告所诉卖给我邮票、邮票册、纪念币的数额、金额不属实。之后,除部分所购得的邮票、纪念币我们已转卖出去以外,其他已退还给原告。我们认为原告将自己的邮票卖给我们,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受到任何胁迫、欺诈,是等价有偿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双方交易行为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起诉。”
被告说合同有效,原告说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展开了激烈的争辩,并且都向法院提供了自己的证据。
法院: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从事邮票买卖行为时刚满16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原告作为技工学校二年级的学生,完全能够明确其行为的目的,判断其行为的后果,因此完全有智力和能力进行上述的邮票买卖。再则,原告是邮电技工学校二年级学生,其对邮票买卖行为应当具有一定的了解,而事实上原告也是以明显高于票面和币面价格将邮票、邮票册、纪念币出售给被告的。故原告出售邮票、邮票册、纪念币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保护。原告以自己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其与被告的买卖行为无效,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邮票、邮票册、纪念币或折价返还价款之诉,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47元,由原告负担。(刘强段煜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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