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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西安通宇炉料有限公司一直租用着陕西中储物流中心的房屋。长期以来,公司的信件均由物流中心代收,双方本来相处得很不错。但今年初却因为通宇公司的一份特快专递在邮局送到物流中心后丢失,给通宇公司造成5万多元的损失后,双方不得不对簿公堂,打了一场“邮件官司”。
去年11月到12月间,通宇公司经理管先生先后多次从河北沙河钢厂购买了生铁300吨,总价款38万余元。按照通宇公司的要求,沙河钢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按以前的习惯将发票用特快专递寄给了管先生,但管先生却迟迟未收到发票。经询问,邮局称已将特快专递投递到了物流中心,物流中心却称自己并未收到邮件。管先生无奈,遂以公司名义将物流中心和西安邮政报刊发投公司告到了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沙河钢厂也作为第三人出庭。
争议
物流中心:第三人所寄邮件是寄给原告而非寄给物流中心的,况且物流中心并没有收到邮件。而且,如何能证明特快专递里装有发票呢?我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发投公司:根据《邮政法》有关规定及
我们与物流中心所签订的妥投协议书,这份特快专递只要投递到物流中心收发室就可以了,所以邮局已经妥投了该邮件,不应负赔偿责任。
说法
此案经法院审理认为:沙河钢厂已经和邮政部门建立了邮政服务合同关系,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邮政部门已按照要求投递到物流中心的收发室。且物流中心在发投公司的邮件投递清单上已经盖了收发章,所以认定已经妥投。因此,对邮件丢失发投公司没有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
物流中心的收发室是该中心职能部门,在以往的收发登记上已与通宇公司形成了服务关系。但在2000年11月28日却没有将接收的邮件交付给原告,给原告造成55794.87元的税款不能抵扣,应承担赔偿责任,辩称没有收到邮件和投递员擅自加盖公章的说法证据不足。
法院遂于近日作出判决,由物流中心给付原告通宇公司税款55794.87元。
记者提醒
代收邮件虽是义务行为,但是一旦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发生纠纷后法律责任就不能免除。假设此案中的房东和房客均是个人亦同样适用。另据法官介绍,因邮寄者没有如实填写邮件品名,对证明特快专递中确实装有发票带来了一些困难。如果邮寄者如实填写了内容,一旦发生纠纷,就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本报记者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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