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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程连红李玫实习生陈亦琳)深圳市资深摄影师张忆春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昨天上午在罗湖法院开庭审理。通过法庭调查和审理后,罗湖区法院做出当庭判决:被告万科房地产公司侵权事实成立,该公司应向原告张忆春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并向其公开道歉。
张忆春是我市资深专业摄影师。1998年底,张赴美国进行摄影创作,回国后,他将部分作品提供给万科房地产公司内部发行的宣传资料———《万客会通讯》刊用。岂料不久,万科房地产公司在未与张忆春协商的前提下,擅自将其摄影作品刊登在2000年8月18日的某报广告专版上,张忆春发现自己的摄影作品被该公司用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广告中后,非常气愤。曾几次与对方协商未果,于是一纸诉状将万科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侵权行为作公开书面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7万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在昨天的庭审中,双方辩论激烈。其焦点主要集中在: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某报的广告是否属于《著作权法》第32条所指的“转载”?
经过近两小时的法庭辩论,罗湖法院作出当庭判决:被告将原告发表在内部刊物上的作品在公开出版的报纸广告上,其行为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其中包括原告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为此,被告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就这一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书面道歉和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并参考同类作品发表以后获得的报酬数额等情况判定,被告赔偿原告1万元损失。■相关链接《著作权法》第46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第二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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