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104年的合同期限,想着履行了吗?

2016年09月21日08:42   南方都市报 收藏本文

原标题:订立104年的合同期限,想着履行了吗?

作者:吴元中

  2011年,刘女士到银行存款被推荐买了一款保险产品,称每年交2万元连续交满5年后,即可取回10万元本金和收益。去年缴费完成后,她想取回款项,但被告知再过5年才能取,并劝她继续交费,她没有同意。近日刘女士与公司沟通时,答复为只能取回9.8万元。为何10万元钱让保险公司使用了6年却连本金都取不回,反而要搭进去2000元。刘女士表示不能理解。(9月18日中国青年网)

  不用说,刘女士不能理解是因为她没有仔细看保险合同的约定。虽然她没有显示全部合同内容,但违约条款中肯定有如若客户违约第一年只能取回本金的百分之多少、第二年能取回多少等方面的约定。几乎所有的存款型保险合同都有这样的格式条款。如果没有相关约定的话,相信保险公司也是不会如此答复的。

  至于刘女士称,当时说明的是5年就能取回全部款项及收益,而不是后来这种答复(合同约定),是很多有类似经历的人都知道的事实。笔者就有过类似经历。十多年前我去银行存一万元钱,存期一年,柜台人员说,两年利益高,你存两年多好?正好利率屏幕关闭,也不知高多少,我就答应了。他顺手把我填好的存款凭条撕了,我一位同学接着过来帮着重填,等让我签字时才发现不是存单,而是保险合同。由于听同事说过存款型保险比银行存款合适,且只是一万元,就决定买一次试试看。到家后才发现,不是两年期,而是五年,如果前两年取的话,连本金都取不回,第三年才能取回本金,什么收益也享受不到。等五年期满后,才知道彻底上当受骗,当时说的多么高的收益事实上连五年存款利息的一半都不到。事后想来,不像存款利率那样有明确约定,只约定如何享受分红、收益,本就是存心欺骗。

  尽管各自购买的保险产品不同,但想必大部分上当的人与我的经历是一样的。不然的话,如果业务人员不在至为关键的期限问题上有意欺骗客户,而是按照《保险法》要求如实说明合同内容,纵然把长远收益说得天花乱坠,也会因为收益在充满变数的将来显得虚无飘渺,让人感到还不如把钱存在银行安全可靠,是很少有人购买他们产品的。尤其是,如果说明客户的违约责任以及在一定年限内反悔,不仅不会享受任何收益,反而连本金都不能全部退回,就会使更多的人进行利弊比较,不购买他们产品。

  遗憾的是,广大上当者虽然是在轻信了业务人员的鬼话后稀里糊涂地签的字,也不可能仔细看好几页的合同内容,然而手里并没有在上当受骗情况下签订合同的证据。而根据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责任原理,客户一经签字就应当视为对合同内容知悉并认可,打官司的话是没法赢的,不得不为自己轻信行为买单。

  不过,刘女士的情况则不同。她虽然没法证明是在上当受骗的情况下缴费和签订的合同,但她的奇葩合同本身就是上当受骗的证明。因为,该合同的履行期限是2011年6月7日至2115年6月7日,时间长达104年(见报道)。这就必然像刘女士所说的那样:“这太荒唐了,入保时我38岁,怎么可能再活104年”?

  都知道人生不满百,这种仅仅履行期限就超过正常寿命且保险公司主要义务在正常人根本活不到的年龄履行的合同,明摆着是履行不能,是保险公司以自己将来不可能履行的义务和不真实的顾客权利作对价,换取顾客的交费义务以及一定年限内非但没有任何收益还在违约时不予退还全款的责任。这不仅形成事实上的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也因为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实际上不存在、根本就没有打算履行的缘故,有蓄意欺骗顾客之嫌。所以,对于这种履行期限长久得使一方的义务事实上免除和对方的权利事实上不存在的奇葩合同,客户觉悟后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撤销,甚至可以依照《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认定相关条款无效,并非签了字就必然受合同拘束、必须受合同苦果。

  通过刘女士的遭遇、我个人的经历和这种104年期限的奇葩合同,也提醒人们买保险时千万别轻信业务员的花言巧语,必须眼见为实、仔细看好条款内容后再签字。而且,监管部门也应当履行起职责,少让保险公司以各种各样的奇葩合同坑骗客户。

责任编辑:刘灏

文章关键词: 保险公司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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