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定型”的民诉法修正案新增了“公益诉讼”,应当说是这一修正案最大的“亮点”,然而,一方面将“公益诉讼”写入民诉法,一方面却又将真正体现对公益诉讼权益的公民个人排除于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之外,这不仅使得公民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着难以逾越的法律障碍,也使得这项在专家眼里,实现“跨越性一步”的民法修正案,其进步意义更十分有限。而在现实情况下,环境污染又是出现较多的公共事件之一,环保法的修正草案却又将“环保公益诉讼”的法律途径“堵死”,显然,今后出现有关环保公益方面的诉讼,即便主体资格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将会面临着“依法难以受理”的尴尬局面。
公益诉讼何以将公民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排除在外,环保法又何以偏偏将“环保公益诉讼”也不写入修正案草案之中,负责民诉法修正案接受媒体采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副主任王胜明,在介绍公益诉讼的主体时并没有给予解释,而对“环保公益诉讼”没有写入环保法修正草案,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汪光焘对此的解释是,一是“现行环保法和相关单项法律均未涉及”,二是“有关部门没有形成一致意见”。第一个原因显然并不重要,其他单项法律均未涉及并不直接影响环保法进行推动性的修正,况且作为单向法的一种,《民诉法》的修正内容已经涉及,只是错了一个“时间差”,显而易见,“有关部门没有形成统一意见”才是主因。
我们都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注重生活质量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环境的保护,对于经济发展与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纠纷甚至冲突也是越来越多,可以想象,民诉法中如果将公民个人列为法定主体,“公益环保诉讼”再写入新的环保法,以后的情况会是什么样,相信司法和环保部门的心里比谁都清楚,司法部门的“业务量”大增自是必然,环保部门势必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而环保公益诉讼给予环保部门的压力也必然会辐射到政府各个部门,很多地方的经济发展思路将不可避免地面临着巨大调整,对事实上以牺牲环境取得经济发展的一些地方也必然会造成很大冲击,而作为在这些地方生活和工作的公民势必会运用《民诉法》所赋予的权利提起诉讼,这恐怕就是“有关部门没有形成统一意见”的主要原因。
看似两部“不相干”的单向法律,实质上都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让两部法律的修正陷入两难的尴尬,为公共利益而战,将公益诉讼纳入民诉法,结束了数十年来在法律上没有名分的窘况,是值得肯定的进步,环保法的修订,将环境公益诉讼之路“挖断”,确实也有难以言表的苦衷,但是,一项法律的诞生或是修订,必然应以保障公民个人的各种权利为基础,以推动法治进步为目的,而直接体现公民诉讼权利的《民诉法》,在公益诉讼方面却把公民提起诉讼的主体给予“淡忘”,这看似“巧合”的背后,既不排除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的深度博弈,更不排除两部法律在修正的过程中对各方利益的权衡,而公民对环境公益的权利主张,依然受到很大局限,“名分”有了,要真正实现权力看来还任重道远。 □朱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