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位可能觉得奇怪:著作权怎么与学雷锋挂上钩了?虽然是咄咄怪事,然而这两者就是搭上关系了。
请看如下报道:4月11日下午,在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的共同组织下,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下称草案)涉及音乐行业的部分条款召开记者通气会。著名女作曲家谷建芬在会上表示,她多年来在争取权益的道路上多次被人误解,甚至被人骂“不要脸”、“怎么老要钱”、“你怎么不学雷锋呢”。作为音乐界泰斗的她十分感慨我国现在对权益保护的意识非常薄弱(4月11日财经网)。
从根本上讲,著作权属于人权,属于人权的一部分。人权中的“人身权”因主体不同而分公民的人身权和法人的人身权,因性质不同而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又分为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人身自由与人格尊严属于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贞操权等。身份权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此权利与人身紧密联系不可放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是基于著作权的客体“作品”的产生而形成的专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利,二者之间的适用范围和外延不同。
雷锋是公民,与一般人一样享有人权,同样,若果他有著作,他也有权享受著作权。我们所推崇的雷锋精神,是他自己的义务奉献精神,是人权之外的东西,属于道德范畴。同样,若艺术家们要学雷锋,他也可以将自己的著作无偿地奉献给社会,这是雷锋精神的道德体现。这让我们分清楚了,享有著作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这是一个问题,属法律范畴;学雷锋,将著作权奉献给社会,这却是另一个问题,属道德范畴。
两者是不能画等号的。我们必须保障每一个人都享有基本的人权,包括艺术家们享有合法合理的著作权,同时也鼓励每一个人都能够学雷锋,多为社会无私奉献,包括鼓励艺术家无偿地将著作权奉献给社会。但前提必须是自愿的,而且是个人行为,否则就是违法了。
最后还想为艺术家们多说几句。就著作权来说,过去我们确实欠艺术家们太多了,也就是说,他们一直“被”雷锋。今天,我们要偿还已经不可能也不现实,这一点相信艺术家们可以理解,所以,我们在修改著作权法的时候,一定不能以从他们那里多拿权益作为出发点,绝不能以公权侵犯私权,其实以公权侵犯私权也是对公权本身的践踏。另外,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的立法原则也要与这个阶段相匹配,而不能超越时代以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和文明法治社会阶段的要求和目标来立法。何况,著作权是基本人权。尤其需要强调的是,在目前,如何尊重艺术家们的劳动创造,保障艺术家们的合法权益,应该是问题的主要方面,是主要矛盾,是我们立法最基本的立足点和出发点,也是我们立法的重要目标之一。否则就是竭泽而渔,离了根本,甚至是违法行为。□丘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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