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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辉林:官员引咎辞职程序须走多久?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11年12月08日09:12  珠江晚报

  担任湖南株洲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曾侃融,因在当地一起拆迁户自焚事件中未能采取措施避免事态扩大,于今年9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引咎辞职,但网友发现目前曾侃融仍在任。曾侃融回应称,自己仍在工作是因为辞职“还在走程序”。(今日《珠江晚报》)

  的确,曾侃融的说法也并非没有依据。《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因为有了三个月的缓冲时间,曾侃融的“官帽”仍在“有效期”内。三个月到期后曾侃融的“官帽”是否会被褫夺,民众只能骑驴看唱本――走着瞧。考虑到办理辞职手续尚需时日,曾侃融何时能“去行政化”,真得让人等上一阵子了。

  何谓“引咎”?“引咎”就是“把过失归在自己身上”,是当事官员在因失职等引发的羞耻感之下主动请求“摘官帽”。但现在,“引咎辞职”似乎成了“被引咎辞职”,这种杂糅上级问责与自我检讨的说法本身就很牵强。况且,90天的研究讨论期,也未免太长。

  “引咎辞职”变成“被引咎辞职”,上级要求“引咎辞职”的决定传达到下级却还要看漫长的研究讨论期之后的结论,这样的制度,也未免太温柔了。

  现实中,我们见过几个“引咎辞职”的官员?少有引咎辞职的问题官员,并不是因为官员没“咎”可引,恰是因为问题官员为官伦理不济,对民众负责的意识不强,尤其是辜负民众期望后的羞耻感太弱。面对问题官员往往不能自知其耻的实际,如真有官员主动引咎辞职,如在一定期限内不知羞耻继续忝列官位,就应直接责令辞职而不是“要求引咎辞职”。如此一来,“引咎辞职”名正言顺,“责令辞职”也能发挥更大威力。 邓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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