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宁远
上周末出版的《经济观察报》发表了一篇关于中国税收的文章,题目叫《“休眠税”醒了》,文章历数中国很多税种和收费在设立之初,因为征管技术和经济发展条件的不成熟,实际处于所谓“假死”的状态。而最近几年,这些休眠中的税费正在逐一复活。
可以这么说,自从1994年中国的税制改革以后,中国的税收差不多有了一个兼顾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涵盖前现代和现代税种的税制框架。在这个税收体制下,中国不仅有着最繁杂的税种,还有着几乎是相同税种之下全球最高等级的税率。这使得中国的税收征收不仅容易重复,还经常和税种要达到的公共财政效果和公共管理目的相矛盾。
最为简单的例子是5年前因为农村税费改革取消的屠宰税。这个税种真是古老之极,汉朝的大将樊哙就为屠狗而缴税。其实到了1994年第一次税改,这个税已经不收什么钱了,却要税务机关花很大精力去征收定额税(农村一户人家杀猪都要征收定额税,拿公务员高薪的人哪里能够跑得过来),一直苦熬到新世纪的2006年才由温家宝总理签署作废。
当然这些早就落后于现代公共财政管理的税种,在中国已经很少了。但税种没有了,变身的各种“费”却未必不存在,杀猪不缴纳屠宰税了,却要求定点屠宰,可谓一例。再如形象饱受争议的城管经常对小摊小贩收取名称不同的管理费,其实也是公共财政现代化管理要极力克服的低级阶段。严格地说,所有取之于民的公共财政收入都应该是税(除非国家投资的国有资产),需要按照税收的制度来征收,而不能作为“费”来收取。对于这一点,中国能够认识其实质的人很多,不需要有什么争议。
但即使税种最为先进的模式,中国也比较难以清理。比如流转税。流转税里,中国税种最大的冲突就是营业税和增值税。一般而言,凡是流转税采用增值税的国家,几乎没有在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还征收营业税的。但在中国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在征收,只不过前者是由国税局征收、地方分成,而后者除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都是地税局在征收罢了。
其实增值税和营业税在计算上非常容易重复,一个公司在各地设立营业机构销售一种产品,几乎同时会被地方和各地国税局重复计算。这种情况下别说现在经常讨论的系统结构性减税无法实施,就连现有税种的重复征收,想厘清也不容易。道理简单,一家总部设在浙江的公司到安徽设立分公司,都要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但都分属各地税务局。国税局因为人财物从中央到地方条条管理,故尚有可能协调,都唯财政收入增长为官员考核指标的安徽和浙江,怎么可能放弃征收营业税的权力呢?假如省与省之间协商这件事情,那就是改变税种,需要上升到国家高度,又岂是地方可以处理的?
还有更麻烦的事情。比如现在已经大范围实施的房产税,其实这个税从一开始就是有的,只不过当时中国的老百姓没有那么多房子,房产都是国有资产。现在商品房多了,广开税源就征收起来了。但有一个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即房产的价值应该怎么计算才好。没有房产价值的评估,税基都没有,怎么计算出收多少税合法呢?而房产作为税基最严格的状态,应该有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合法评估,然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照这个价值一个征税,一个缴税。现在这个税已经稀里糊涂地收了起来,虽然还仿佛是试点,但试点的依据却远在17年前,是由1994年税改制定的原则。
我们即使假设当时制定税改的一系列政策是超前的,是预料到今天的实际情况的,但当时一般的纳税人基本没有参与过那一次的税制改革的讨论,那一次税改最大的利益方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两级政府在就税收的比例进行谈判。
在中国能够说得清1994年税制改革为中国设置了多少税种的人大概也不多。这样的改革,虽然为如今的中国设立了百科全书似的税种(不能说没有明显的效果,中国近年来税收几何级数似的增长就是明证),但说实话,若没有一次在税务机关广而告之基础上的全民参与的讨论,继续深化税改,不仅国家收税会像《经济观察报》报道的那样总是“休眠税”醒来,勉强地挂一漏万,老百姓缴税还徒增信息不对称的税负痛苦。
要重新理顺目前包罗万象的税收状态,不能只有国家税法的权力,还要有真正书籍意义上的百科全书的功能,即要求它既清楚明白,又客观公正;不仅要保证纳税人权益,也要获得纳税人同意,唯有这两个基本原则得以真正确定,中国百科全书似的税收才有真正的权威性,而这种权威是高于单向度国家意志下的花样百出的税收的,是达成真正的公共财政体系的唯一途径。(作者系上海独立财经观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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