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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英团:法律讨薪,莫逼劳动者卖46枚“官印”

  苏先生曾是白云区某服装厂的员工,2008年11月份,工厂老板突然消失,但工厂还欠他及其他多名员工的工资,共计22.3万元。多年来,他们一直通过法律途径寻求解决方案,目前已走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及执行等所有法律程序,“走完所有程序,我手上已有46个行政部门盖的公章,但仍然拿不到钱”(8月9日《南方日报》)。

  欠薪,讨薪,好像成了一种社会常态。讨薪的途径一般有两个:一个是非秩序的力量,如跳楼、堵路、自杀和裸奔等;另一种是通过法律途径,像劳动仲裁、诉讼和信访。应该说,“讨薪”、“清欠”已进入政府各部门的视野,包括劳动、工商、公安、工会等在内的多部门都着手帮助劳动者讨薪。但是,苏先生等人为讨要22.3万元的薪资,走完仲裁,走诉讼,走完诉讼,走执行。结果如何?除了悲伤、无助,只有失望和泪水了,拿到46个行政部门盖的官印,薪水却依然拿不到手。其中,由白云区卫生局出具的红头函书盖的公章竟是假的,“读了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都能看出这个公章是假的”。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公信力跑到哪里去了?费时费力的法律讨薪,又回到起点,已经暴露出法律讨薪的无力。

  每每遇上暴力或以其他的极端方式讨薪,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行政、司法机关总强调,“只要有欠薪,一定有部门管,一定会解决。和依法讨薪相比,极端行为讨薪的个人成本,才是最高的”,对此“违法行为”要“严惩”。苏先生等人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薪,拿到了46个行政部门盖的“官印”却拿不到钱,说明“讨薪难”已非立法或法律的应用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既然“恶意欠薪”已入刑,苏先生等人也走完了法律途径,欠薪的老板岂能安然无恙?难道非让苏先生等人去街头上公开叫卖那46枚红彤彤的“官印”,有关部门才会采取得力措施?□刘英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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