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付小为
李昌奎案二审改判死缓把云南省高院推向了舆论的中心。目前,该案仍在审查中。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田成有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式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在他看来,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
“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处死刑”的说法,出自一位法官之口,让人难以理解。作为案件裁量者的法官,其作出判决的唯一依据只有法律,任何其他意志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官也理应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公众狂欢还是狂怒,是案件判决的社会结果,至于李昌奎案到底怎样判,是以法律为准绳,而不是依据法律之外的标准。对于这样一起广受关注的刑事案件,公众有情绪的表达很正常,把公众的情绪或看法视为“全民审判”没有道理。
既然法律是案件判定的唯一准绳,法官需要做的就是结合案件事实,判断如何适用法律。任何判决都是个案判决,法官并要为法律负责,而不是也不能为历史作判决。法官不是立法者,案件审判也不是为了树立丰碑,审判结果是不是10年后的标杆、典型,并不在审案的考虑范围。对于司法者或法律实践者来说,创造历史的冲动反而需要警惕。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云南省高院在李昌奎一案中表现出的进步性。一群具备法治理想的法官队伍正在形成,法官的独立审判意识在增进。
网上民意投票表明,云南省高院的死缓判决仅获得1.39%的网民支持。27名高院审判委员会成员讨论而来的结果与民众的预期相差甚远。我们并不怀疑云南省高院判决的公正性,但法官决断与民众反应间的巨大落差却是不容忽视的,其原因可能在于,法律专业人士的法治理想以及对法治目标的理解,与民众的理解存在分歧,因而产生了冲突。
从死刑、个案影响力等问题上,我们看到,云南省高院的法治理想更倾向于英美普通法系,不难发现,他们判案的一个目标也是实践这种法律理念。然而,英美法律理念有着其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英美法律设定的目标与中国的文化习惯、法律传统甚至社会价值观都有不同。
云南省高院强调他们的判案依据是法律,并遵循了最高院提到的“少杀”、“慎杀”原则。作为一种司法原则,少杀、慎杀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应如何在具体案件上,也就是如何在实践层面进行体现。
有关法治的许多问题,值得深入地探讨,也将长期获得社会各界的关注,但具体到案件来说,我们认为,任何一个案件首先是要严格依法审判,在法律上站得住脚、令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