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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药家鑫判死,身负两命的李昌奎缘何免死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后李昌奎有自首情节。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则以“有自首情节”为由,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报今日A14版)。

  药家鑫案中,有一个说法: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在本案中,把“药家鑫”三字换为李昌奎似乎更为正确。一审判决中云南昭通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恰当的:李的行为“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严重的杀害了两条生命的罪犯不判处死刑,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黄泉路上申冤了。

  虽说药家鑫杀害张妙是凶残的,但毕竟是交通肇事后临时起意。然而,李昌奎为了小小纠纷而残忍地杀害王家飞姐弟更显出嗜血与人性的沦丧。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要说认罪、悔罪态度好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当然这样的情节其实是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可,而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不过,被害人不愿与他和解而已。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

  要说两案差异的,唯一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擅长影响舆论的代理人张显,药家鑫案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则没有引发舆论的关注,更没有一个张显帮助他们争取舆论。但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让罪性更严重的李昌奎免死,则不啻于是中国司法的深刻悲哀。

  司法只有在舆论关注时和舆论并不关注时,都能同样适用一个准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赢得司法公信。我希望,最高法院应当关注李昌奎案,检察机关也应当就此案进行抗诉,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

  (江西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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