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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夷:民间孤儿院被迫解散是社会管理水平之痛

  作者:若夷

  四川男子姜林筹资成立了一家民间孤儿院,专门收留在街头流浪乞讨的儿童。2010年初,孤儿院因“未经审批不合法”无奈解散,那些曾经被收留过的儿童大多数又回到社会上重新流浪。此前,姜林为组织注册一事找过当地的民政局和教委,双方互相推诿称不在管辖范围(2月24日《中国青年报》)。

  去年底,在全国民政工作会议上,针对“鼓励社会力量办民政”,民政部部长李立国曾措辞严厉地批评:“有些机关和干部把权力都抓在手里,自己做不过来,又不肯放权、放手让社会力量做,结果是什么都做不了、做不好”。

  姜林和他的孤儿院的遭遇,无疑可谓是上述民政部长批语的一个鲜活注脚。面对大量触目可及的流浪乞讨儿童,当地相关政府部门,一方面“自己做不过来”、没有及时施以援手给予救助,一方面“又不肯放权、放手让社会力量做”,粗率地以“不合法”为由解散。于是,“什么都做不了、做不好”——已获救助的儿童,又重回险恶的流浪乞讨生涯。

  最近,于建嵘教授倡导的民间“随手拍照解救乞讨儿童”,曾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其实,从解救流浪乞讨儿童民间行动的角度看,姜林的民间孤儿院,无疑比于教授走得更远、其救助内容也更为深入全面。但其“无奈解散”的命运结局,又再次告诉我们,诸如救助流浪乞讨儿童这类“社会力量办民政”活动,我们其实并不缺乏来自民间社会的热情和能力,而真正缺乏的是,与之相对应配套的完备制度环境以及相关部门的社会管理水平。

  不得不承认,当地政府解散孤儿院的理由——“未经审批不合法”,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确实成立。众所周知,长期以来,像私人孤儿院这样的民间组织,一直都面临一个“双重管理”的体制难题——依据现行《社团管理条例》,成立民间组织,除了民政部门外,还必须在政府中找一个“主管部门”才能完成合法注册。而在现实之中,囿于“不肯放权”、“怕担责任”的顾忌,事实上,几乎没有几个政府部门愿意担任这样的主管部门。结果只能是,真正的民间组织难以合法建立,或者能够建立的早已不是纯粹的民间组织——成为某种依附于政府权力的“二政府”。

  这意味着,民间孤儿院“不合法”固然是事实,但此一“不合法”却并非恶意的违法。一方面,它并不违反反倒是契合了“幼吾幼”这样的基本人伦法则,另一方面,它之所以“不合法”,并非是不想合法,而是源自制度缺失、政府管理水平不高下的难以合法,如姜林为孤儿院注册而被当地民政局和教委互相推诿。

  针对社会管理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日前在中央党校讲话强调,要“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支持人民团体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这意味着,民间组织也是从事公共服务、确保社会健康生机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性力量,而引导支持民间组织发展,也是体现政府社会管理科学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毕竟,现代法治社会不能只是政府单一管理下的社会,更是民间大众、每一个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社会。

  姜林的民间孤儿院在地方政府部门的互相推诿中无奈解散,众多儿童又重新流浪,这样的痛心事实,显然又再次表明,尽快“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对于时下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官员来说,确实极为紧迫、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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