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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社论:不妨以物业税替“再付土地出让金”

https://zylofonmediaonline.com/__proxy_domain/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0日16:36  上海商报 [ 微博 ]

  自媒体曝出上海土地出让惊现期满出让人无偿收回的消息以来,舆论纷纷抨击“践踏私权”、“挑战物权法”、“消灭安全感”、“与民争利”……现在经过大家的解读及官方有限的说明,事情渐渐明了,其中不少是误读,但是人们的疑惑并没有全部解除,而有关私权、住宅和土地的法律缝隙,是否能借此契机得到弥合,以确立人们的“恒产恒心”,甚至借此规范房地产市场长期稳定有序的发展,仍然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现在起码已经澄清了几个问题:第一,这项满70年土地使用期无偿收回的版本不是上海仅有的,南京、北京、广州等地都有。第二,这个条款来源于2008年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第三,2008年国土部的合同范本并没有“挑战物权法”,它明确“住宅建设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而《物权法》则写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第四,所谓期满无偿收回的一般是指非住宅用地上的构筑物或者住宅用地上的产权属公的住宅。

  因此,人们大可不必担心“花了几代人积蓄买的房住了70年就变没了”。其实事情一出来,有关方面就应该作出通俗明确的解释,可是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在官网上挂出一份《“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相关内容说明的通知》,似乎解释得很精确,但是一系列官方术语反而搞得普通购房者稀里糊涂,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担心。

  然而关于“自动续期”后,是否还要再付一次土地出让金?这个问题现在无论国土部的合同范本或者《物权法》都没有明确提及。

  依据我们的理解,毫无疑问,私有住宅土地使用期期满之后是需要另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所有权一律归国家。目前不管是农用土地还是私人住宅用地的最终所有权都是国家,农民或者居民甚至集体都只有各种形式的使用权。因此购房者以高价买得的商品房,其中最大的价值不是土地,而是土地使用权,而使用权必定是有一定期限的。至于房子本身只有水泥、钢筋,是不值多少钱的。在土地使用期满之后,这些可以继续归业主所有。

  因此,70年后现有住宅业主必定要再次支付土地出让金。

  众所周知,现行的土地出让金办法使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大规模出让土地,这样既不利于保护土地资源、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又不顾及后任各届政府的正常运转。为了避免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把国家应得的土地出让金化整为零、化短为长,有必要取消土地出让金,而开征物业税,使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地发展。

  从现在开始就应该停止收取土地出让金,同时开征物业税。而那些已经付出高价买得的商品房,则须在其土地使用期满之后再行开征物业税,因为对同一商品房既征收土地出让金又征收物业税,显然是不公平的。

  现在社会正关注、厘清住宅土地使用的种种问题,也正是开始开征物业税以及最终统一征收物业税的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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