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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社论:两级同审破解职务犯罪轻判力有未逮

  针对职务犯罪轻刑化日益严重的现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法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第一审判决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该规定明年1月1日起试行。这是最高检为破解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不力的难题而采取的具体举措,意在确保对职务犯罪分子量刑适当、罚当其罪。

  职务犯罪轻刑化之所以成为一类社会现象,首在这一群体身份引人注目。因为能够以职务犯罪入刑的人,都是有一定公职、享有某种待遇的人。对特权人士犯法的惩罚原则,古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今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强调不因身份的不同而施以有差异的刑罚。尽管如此,职务犯罪轻刑化依然存在,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有数据显示,2003-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2005-2009年6月,全国被判决有罪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中,判处免刑和缓刑的共占69.7%,而同期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数却仅占职务犯罪案件已被判决总数的2.68%。这些数据均表明,职务犯罪轻刑化已经将民间尤为痛恨的官官相护之积弊暴露无遗。

  有鉴于此,最高检也承认,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免刑偏多已成为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问题,是当前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紧迫而突出的重要任务。最高法也在今年2月发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要严格控制缓刑。如此来看,遏制这种有违公平正义的司法现象已成为公开的司法目标。    

  然而,包括最高检新近颁布的“两级同审”在内,系统内的这种强调能否解决造成职务犯罪轻刑化的真正病根?客观地看,职务犯罪这一特殊人群在司法环节呈现出超强的“避害”能力,原因还在于司法不够强大和独立,难以摆脱各种外部因素的影响。这种司法的偏差,一种是来自外部的权力干预,一种是来自内部的循私舞弊,最终后果都是造成了法律对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系统性松懈,酿成一种官官相护的司法现实。

  最高检此次发布的“两级同审”,究其实质是以检察系统的层级监督来补强同级司法中的疲软态势,从而增加公职犯罪分子对司法审判的对冲成本。这当然称得上是一种积极进取的举措,但仍然只是现有格局之内的一种权宜之计,并不能真正为陷于权力干预窘境中的司法解困。对负有诉讼监督责任的检察机关而言,要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法院对职务犯罪的轻刑化处理,在同级检察院不敢抗诉也不愿抗诉的情况下,通过上级检察院的监督和“壮胆”,形成诉讼监督的两级合力,显然有助于增强检察系统的诉讼监督力度,但它并没有能力改变一级司法机构遭受掣肘的现实格局。

  当一地司法机构的人财物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再要求司法能摆脱一地公权力的游说和干预,无异于让法官揪着自己的头发离开地球。这种情况下对公职犯罪分子的公正司法,就变成了极个别“黑脸包公”才会去干的出格之事。这就使职务犯罪的轻刑化处理依然留有余地,难以做到彻底根治。由此可见,职务犯罪轻刑化的背后,其实是长期存在的司法难以独立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仅靠检察机关的两级同审显然难以奏效,还需要更全面的制度设计方有可能。这是另外一个更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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