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路径导航栏
不支持Flash
跳转到正文内容

王石川:谁来界定新拆迁条例中的公共利益

  作者:王石川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于正式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今天将在其网站上公布征求意见稿的全文。征求意见稿共五章四十一条,分别对适用范围、征收程序、征收补偿、关于非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实施的拆迁等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昨日本报3版)

  毋庸讳言,与《拆迁条例》相比,《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有诸多可圈可点之处,比如,用“搬迁”代替“拆迁”,一字之变,彰显了法治理念的进步。表面上,只是概念的变化,实际上征求意见稿为践行“搬迁”设置了很多制度建设,正如北大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所称,“伴随着名称的改变,其内部的制度也有很大的变化。”具体而言,补偿金不得低于市场价,房屋征收应广泛听取意见,非因公共利益拆迁应自愿公平等等。

  在笔者看来,征求意见稿最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明确规定了只有因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之所以这一点最值得关注,出于两方面,一方面,只有明确了什么是“公共利益”,才能知道该不该拆,从而减少乃至杜绝乱拆迁、强制拆迁,另一方面,众所周知,正因为当初《物权法》对公共利益没有界定,才导致以后诸多争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何为公共利益,并未涉及。

  如今,新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七种“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显然是一种进步,但令人遗憾的是,依然预留了“拆迁陷阱”,且看第七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一句“其他公共利益”不能不让人有“不祥之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拿“其他”说事,被征用人显然无可奈何,且无法抗衡。

  虽然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了七种公共利益,但谁来界定,仍然不够清晰。有媒体报道了这样一个细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透露,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专家座谈会上,不少与会专家都表达了“将征收过程中的争议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由法院来认定征收理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何时能进行强制征收”的意见,遗憾的是,由于各种原因,征求意见稿没有采纳,而是规定重大争议由上一级政府裁决(1月29日《中国青年报》)。

  尽管法院的公信力和独立性受到坊间质疑,但毫无疑问,由“法院来认定征收理由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何时能进行强制征收”,显然比单纯由行政部门来裁定,更规范更符合法治要义,也更公平。但是,由于这一点没有体现在征求意见稿之中,这不能不让人感到遗憾,而且还埋下了“拆迁陷阱”。

  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是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公民自然可以踊跃表达,提出不同观点,只有如此,才能够有力遏制闭门立法中利益集团所施加的负面影响,有利于制定出一部符合宪法和物权法规定,并能真正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法规。因此,面对征求意见稿,每个公民都应该广泛参与进来,这样才能避免征收陷阱。

转发此文至微博已有_COUNT_条评论我要评论

Powered By Google
留言板电话:010-82612286

更多关于 拆迁  的新闻

新浪简介About Sina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招聘信息网站律师SINA English会员注册产品答疑┊Copyright © 1996-2010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