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志灵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本报昨日《北京新闻》版)
虽然网络上一片批评声,但我还是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为法院说几句公道话。《规定》共有10条,其中90%的规定都是在说法院应当如何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以及如何为其提供便利,只有一条是规定法院对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监督”。而且,这一条规定合理合法:舆论监督不构成违法行为的,提出司法建议,交由行业自律解决;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可问题是,为什么最高人民法院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做法,会被公众视为打压舆论的举措呢?这恐怕不能完全归咎于公众认识上的先入为主,而要细致分析其中的“病理”。首先是规定内容上的问题,表面上看,《规定》中接受监督的条款的确要远多于“监督媒体”的条款,但赋予新闻媒体权利的条款,大多都停留于应该如何、不得如何,并没有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而法院“监督”媒体的条款,不仅具体而且责任明确,难怪公众要“先入为主”。
其次是司法在公开以及公正上的尴尬。司法接受舆论监督,并不是一个空洞表态,而要有一系列的具体举措。从法院的角度看,司法接受舆论监督,只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即可。一是司法的公开。按照法律的规定,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外,都应该公开审理。公开审理就意味着新闻媒体有采访报道的权利和自由,可是即便这样的权利在现实中依然难以落实。司法公开的渠道不畅通,新闻媒体的“歪曲报道”、“失实报道”就会应运而生。二是裁判文书的说理,司法的权威来自司法的说理,可是说理一向是我们的裁判文书的致命弱点,裁判文书不能以理服人,媒体自然会进行倾向性报道。当司法公开缺少刚性规定以及司法说理牵强附会,司法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就是一纸空文。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司法应该从抵御权力的干预中赢得尊荣,而不是从限制舆论监督中获得虚假的权威。我们知道,虽然舆论监督有“第四种权力”的美誉,但这种权力,需要有民主氛围和制度的滋养。舆论对于司法的监督,一方面要借助民主制度,传递民意的主张和压力,以遏制权力干预司法的冲动;另一方面,要借助媒体公开的力量去监督司法运行中的丑恶现象。也就是说,只要司法能够做好自己分内的事情,不仅不怕公众舆论说三道四,而且即便媒体中有所谓“恶意报道”、“倾向性报道”,也会在司法公开和司法说理中败下阵来。
于司法的内在机理而言,关键在公开和说理;于司法的外部环境来说,关键是权力对本应独立审判的司法的干预。只有做好公开和说理两项功课,司法才有独立的资本,而只有能够抵御权力对司法公正的干预,司法的独立才是真正的独立。其实,我们当下所说的“舆论审判”、“民意审判”,都是权力干预司法的“变种”,只不过假借了民意和舆论的名义而已。因为,有时候民意和舆论连正当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遑论干预其他权力。当司法抵御不了权力干预,反倒要靠对舆论吆五喝六来维护自己的权威时,司法收获的就不是尊荣,而是铺天盖地的板砖,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