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乔新生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在人民大学法学院演讲时指出,中国贪污贿赂犯罪的起刑点水涨船高,1979年的立案标准是1000元;1988年是2000元;1997年则变成了5000元。近些年来查处的贪污贿赂案件中,涉案金额远远超出了起刑点。基于此,不少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司法界的官员呼吁调整贪污受贿犯罪的起刑点。(见11月4日《重庆晚报》)
必须指出,这样的逻辑思维方式是完全错误的。
惩治贪污腐败犯罪,必须防微杜渐,逐步地降低起刑点,让那些试图接受贿赂的官员从一开始就意识到,其行为是一种犯罪。事实上,多数贪官污吏在初次收受贿赂的时候,都认为是违纪,而不是犯罪行为。在一次又一次接受他人贿赂的过程中,不知不觉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假如我国立法机关不断降低起刑点,并且辅之以财产申报制度,及时提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注意自己的财产变动情况,相信绝大多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会止步于犯罪门前。
惩治贪污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刑法是最根本的法律,刑法中关于起刑点的规定是基础性的规定。如果基础不牢固,不断地提高起刑点,那么,就会给人一种张网捕鱼的感觉——那些本来洁身自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不断变化着的起刑点面前,放松了警惕,从而慢慢滑向了犯罪深渊。
现在贪污腐败案件中已经很少判处死刑,而在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中却不断出现死刑判决。司法机关应当深刻地意识到,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应该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为反腐倡廉作出真正的贡献。如果迁就现实生活中的腐败现象,不断地提高起刑点,那么,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导致腐败更加泛滥,司法机关不胜其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