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林
昆明近日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新闻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将追究责任,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
表面上看,不得干扰和阻碍媒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很好,但什么叫干扰,怎么才是阻碍,“依法开展监督”依的是什么法,却没有明确的界定,只是含糊其辞地提及。其实,这种笼统的规定是无须地方再重复强调的,国家层面的法律已经有明确的规定,最高层次的规定体现在宪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这是舆论监督权最权威的来源。新版记者证上也明确列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为持本证进行采访的新闻工作者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可由于这样的规定很笼统,缺乏具体和细化的界定,在现实中很难成为记者权利的保护神。
如果国家法律在保障记者权益上很完善,那么根本不需要地方再重复立法,严格遵守统一的法律就是。重复那些笼统的规定是没有用的,地方立法的价值必须体现在具体化和细化上,结合本地情况将含糊的说法明确化,让记者在遭遇阻力时能从中引用具体的条文与官员进行博弈。在国家已有笼统规定下,细化、具体、明确是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所在,也是其生命力和价值所在。
像昆明这样笼统地规定,等于没有规定。现实非常复杂,阻碍舆论监督的权力力量极其强大,不是一句“严禁干扰和阻碍舆论监督”可以化约和概括的。政府很多时候对舆论监督的拒绝,并没有贴着明显的“干扰”标签,并不会明确说自己就是“阻碍”,怎么去界定谁在干扰、谁在阻碍呢?
随着网络舆论的兴盛,政府和官员强势对抗舆论监督的事情越来越少了,像郑州逯军那样叫嚣“替党说话还是替百姓说话”,像某个官员称要 “让记者从本地地图上消失”,直接对抗舆论甚至殴打记者的已经很少了。但对舆论监督的干扰并没有减少,而是转化为更隐性、软性的抵制和阻碍方式:比如有的地方以发放“专门采访证”的方式对记者采访设置障碍,有的地方设置专门的“新闻监督员”对异地记者进行排斥,有的以国家秘密、影响稳定等理由拒绝公开信息。如果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这些隐性的干扰和软性的妨碍很容易大行其道,留下无数可钻的漏洞,地方立法会完全成为一纸仅供记者观赏的空文。
如果真想支持舆论监督的话,必须对“干扰和妨碍”进行细化和具体的界定,哪些情形属于干扰,哪些情形属于妨碍,经过这么多年的官媒博弈,对干扰和妨碍的具体作为应有起码的判断。在制度上堵住那些漏洞,才能让舆论监督权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