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琼
坏的法律非但不能保障受害者权利,反倒让人随时处于违法的险境,《职业病防治法》在此堪称典范:面对寻求保护的职业病受害者张海超,法律龟缩为盾,避之不及;面对“多管闲事”为张开胸验肺的医院,法律暴长成矛,正气凛然。
尽管要求修订有缺陷法律的众声高涨,但事件走向并未顺应公众的期待。为张海超开胸验肺并诊断出“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昨日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立案调查,因其“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
法律利器在手,犹如真理在握,河南省卫生厅的通报看上去一脸正气,但怎么看都有股秋后算账、挟怨报复的意味。
准确诊病并告知病人是医生的天职,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这一点上没有任何过错。作为三甲医院,“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但显然有诊断“肉眼都能看出是尘肺病“的能力。请问河南省卫生厅,主治医生能不把诊断结果告知病人吗,隐瞒病情不是有违医德医规吗。
事前反复告知病人手术有风险、医院无资质,事后谨慎建议病人去职业病防治医院进一步治疗,出具的诊断结果也只是专业概念上的“尘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职业病”,郑大一附院可谓尽职尽责。正是郑大一附院应张海超要求开胸验肺并正确诊断,让张海超艰难的维权路有了转机,也给自己惹来了欲加之罪。
“ 凭胸片,肉眼就能看出你是尘肺,从技术上讲,职防所也不可能做出这么低级的误诊”。就像“皇帝的新衣”里那个孩子,郑大一附院错就错在说出了一个简单的真相:这样的真相,不利于郑州市职防所,后者误诊漏诊甚至涉嫌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的行为由此成为丑闻;这样的真相,不利于郑州乃至整个河南医疗系统,因为郑州职防所是河南省卫生厅给予资质认证和专门授权的法定医院,属下教养不严,领导脸上无光;这样的真相,甚至也不利于“河南形象”,正如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对《专家确诊张海超患尘肺病》一文的严肃批示:如此草菅人命、如此损害河南形象的事,法不容,理不容,情不容。
只是,“草菅人命、损害河南形象”的绝不是郑大一附院,郑州市职防所到底是无心误诊还是有意造假?公众悬疑未解;造成职业病危害的振东公司在行政问责之外有何法律责任?迟迟未有下闻。权力挟着法律,绕过事件的核心,偏偏要拿最边缘最无辜的郑大一附院开刀,这报复如此迫不及待,居然都不用避嫌。
法律利剑高悬,假如医院噤若寒蝉只求自保,可怜再有“张海超”,该到哪里“开胸验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