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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新育:美欧状告中国限制战略资源出口道理何在

  限制战略资源出口是中国不可剥夺的权利

  梅新育

  近日,美国和欧盟就中国限制钨、锑、稀土等战略性资源出口上诉世贸组织了。其实,限制战略资源出口是中国不可剥夺的权利,任何“自由贸易”的旗号都不能侵犯国家和人民的基本权利。

  在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中,其第四条(5)款宣布:“每个国家对自己的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为了保卫这些资源,每个国家都有权采取适合于自己情况的手段,对本国资源及其开发实行有效控制,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自己的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充分的永久主权的一种表现。任何一国都不应遭受经济、政治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胁迫,以致不能自由地和充分地行使这一不容剥夺的权利。”

  联合国1974年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二章第二条的下述内容进一步确认了一国的上述权力,其中,第1款明确规定:“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作为国际政治规则的联合国文件如此,直接针对国际贸易规则的世贸组织有关章程同样认可中国的上述权利。不错,世贸组织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是以促进自由贸易为宗旨的组织,但这个组织的规则管辖的范围主要是缔约方限制进口的措施,其主要目标是要求各个缔约方对进口商品和服务提供平等的国民待遇,并不是管辖各个缔约方限制本国资源出口的措施,也并不认为自由贸易至高无上。

  美方援引《关贸总协定》第十一条“普遍取消数量限制”指责中国违规,但即使不考虑世贸组织认可的发展中国家为本国经济社会发展而实施特定贸易措施的权利,美方所援引的《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一般例外”也明文规定,缔约方可以为某些特定目的而限制进口或出口。

  该条款的“一般例外”规定中列举了10种情况,其中可以适用于中国限制出口战略金属资源的有以下4款:(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i)在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将国内原料价格压至低于国际价格水平的时期内,为保证此类原料给予国内加工产业所必需的数量而涉及限制此种原料出口的措施;(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短缺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的措施;但是任何此类措施应符合以下原则:即所有缔约方在此类产品的国际供应中有权获得公平的份额,……

  既然有上述规定存在,既然中国并没有对别国厚此薄彼而是普遍施行同样的出口配额和出口关税,美国和欧盟的做法就无异于踏破了国际社会基本准则的底线,是在违背一个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作者为国际经济研究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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