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吴龙贵
上网搜索一下就知道,举报奖励制度可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全国许多城市都在实行。这倒不是因为各地检察机关“英雄所见略同”,而是因为这项制度是有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曾于1994年颁布了一个《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其中第二条就明确规定,对举报经济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按其贡献大小和追缴赃款赃物数额发给奖金。有重大贡献的,要给予重奖。
显然,湖南省检察院的做法,不过是对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并不是什么制度创新。所以,真正值得思索的问题在于:为什么这项有着明确法律依据的举报奖励制度,还能以新闻的形式频频出现?
分析起来,这说明了两个问题。第一,相关法律法规在司法实务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甚至被长期搁置了。事实上,由于《奖励举报人员暂行办法》本身比较简单,操作性并不强,再加上该暂行办法的颁布距今已逾15年,社会生活和物质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的一些限制性条件,譬如需符合“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已明显不合时宜。
第二、“举报奖励成新闻”还说明,其制度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可以看到,现实中,举报奖励额在不停地上升,检察机关也特意强调了“重金”这个关键词。这固然有随时代而变的原因,但同时也说明,“举报奖励”的吸引力在下降。这不是因为这项制度不好,而是因为对举报者来说,他们更关心的是举报安全,而非奖金的多少。与举报奖金的一路攀升相比,检察机关在保护举报者方面太少作为。譬如舆论呼吁已久的《举证法》迟迟未提上立法日程,而举报者被侵害被报复的事件,却屡屡见诸于报端。
必须厘清的一个观念是,对举报者进行重金奖励,只是对其正义之举的一种肯定和褒奖,不应成为公民举报的唯一动机,因而重奖不可能孤立地发挥作用,鼓励更多的公民对腐败进行举报,最关键的还是要完善和健全举报人保护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
(图)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新闻发言人常智余日前表示,为鼓励公民举报官员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将予以重金奖励,一般按照举报所涉事实追缴赃款的百分之十以内发放奖金,数额高达二十万元人民币甚至更多。